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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误”花50万 北京市巨和成长商贸有限公司拒退款被诉
http://www.redsh.com 2010-12-13 红商网 发布稿件

  品牌观察网讯:一精神病患“误”买了50万元的桌椅,其监护人在要求撤销该笔合同后,卖货的商家却一直不予回应。昨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已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而败诉的商家却将财产进行了转移。

  2008年8月,患有精神疾病的王某与北京市巨和成长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协议》,从巨和成长公司购买了50万元的藤制桌椅,钱款也已支付。而一个多月后,王某的监护人即发现了这份本不该有的合同,遂立刻通知巨和成长公司该《购货协议》无效,要求公司退回款项。然而,该公司一直不予回复。不得已,王某的监护人起诉至海淀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北京市巨和成长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协议》无效,巨和成长公司返还王某50万元。判决生效后,巨和成长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的监护人只好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北京市巨和成长商贸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迹象。海淀法院执行法官即刻依照法定程序冻结该公司的存款、股票,查封其房产,扣押其车辆。据悉,该案仍在执行当中。

  ■以案释法

  精神病患的买卖行为

  是否有效?

  就这个问题,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计先生表示,这要看精神病人的患病程度。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其即属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若其实施行为时是清醒的状态,则其行为是有效的。反之不然。而一直处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则该买卖合同为无效。是不是间歇性的精神病需要进行鉴定,即使是,那实施买卖行为时是不是保持清醒在认定上也有难度。

  财产转移是否有效?

  负责该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第2项的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行为是妨碍民事执行的行为,对行为人依法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之所以认定其为恶意,是因为“低价转让”明显不合社会常理,且转移行为发生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中,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当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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