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当记者见到查国明时,他已回家休养了快一个月,鼻梁上架着一副眼镜,右眼明显呈闭合状。他告诉记者:原来是不戴眼镜的,自从右眼被啤酒瓶炸伤后,右眼不仅看不见东西了,连左眼也受到了影响,视力下降了。
查国明还告诉记者:在住院期间,“大富豪”啤酒公司有两个人到医院来看过他两次,这两人承认,啤酒瓶的爆炸是因他们的产品质量造成的,每次来时都会向医院交5000元住院费,除了刚入院时的2000元是他本人交的外,其余的1万元钱住院费都是“大富豪”啤酒公司交的。但出院后,啤酒公司就再没人来看过他。
记者了解到,查国明所说的炸伤他右眼的“大富豪”啤酒是由江苏大富豪啤酒有限公司设在常熟市的分公司——常熟大富豪啤酒公司生产的。
“大富豪”频频炸伤人
查国明的这些说法是否属实呢?
11月4日,常熟市“大富豪”啤酒公司业务科的卢主任向《法制日报》记者证实:8月5日,炸伤查国明右眼的啤酒是他们公司生产的“大富豪”啤酒中的“清清爽爽”系列啤酒,他们已向医院共垫付了1万元的医药费。
在查国明的家里,记者见到了那支炸伤他右眼的啤酒瓶——现已成了一堆玻璃碎片。记者近距离观察,可以看到他的右眼显得明显浑浊、黯淡,且有雾状物,右眼球也明显小于左眼球。
对于今后有什么打算,这位老实的农民只一个劲地流泪,说:现在啤酒厂的不再理他了,他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他儿子查利军则在电话中向记者反映:他曾向江苏省消协反映了这件事,但却遭到了啤酒公司人员的电话威胁,“如他再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话,他们就休想拿到一分钱的补偿”。
在记者采访期间,常熟市“大富豪”啤酒公司业务科的卢主任表示说,等查国明的伤情稳定3个月后,再做个伤残鉴定,这样有个标准,才好赔偿。如果伤情不太严重,可以通过工商部门调解,不满意,他们也可以走司法程序。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仅就今年而言,“大富豪”啤酒瓶炸伤人事件已不止这一起:今年的7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的一位赵师傅在请工友们吃饭时,被“大富豪”啤酒瓶炸伤了脸和眼睛;8月15日,江苏省海安县郭女士购买的啤酒中,有一箱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当场炸伤了3人。
啤酒瓶规则 折射企业良知
记者了解到,为了解决啤酒瓶爆炸的问题,确保消费者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在1996年发布了强制性啤酒瓶国家标准,规定啤酒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带有“B”字样标志的啤酒瓶,并要求1999年6月1日起,流通领域不得再出现不带“B”字标志的啤酒瓶。之所以强制性推行“B”瓶,原因是“B”瓶特点是耐内压力在1.2毫米以上,有耐碰撞,不易爆破的优点。
卢主任向《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期间一再强调:他们公司年产啤酒在30—40万吨,所使用几百万只的瓶子全部是专用的啤酒瓶“B”瓶,委托河北的一家企业生产,所有瓶子都有生产厂家的检验合格证,每次瓶子到后,我们也会向常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检。
之后,卢主任却又改口称:“我们把瓶子随机性抽一批送总公司(位于江苏省南通市的江苏“大富豪”啤酒公司),再由总公司送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确定他的质量。”
他还强调说,实际上在江苏目前只有数量很少的检验单位具备检验啤酒瓶的技术能力,大部分检验只是抽检方式进行的,这无疑给“超期服役”的酒瓶提供了“鱼目混珠”的机会。
在记者的要求下,卢主任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啤酒瓶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这是今年10月12日对河北日新制瓶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富豪”啤酒瓶抽样检验的一份报告,虽然检验报告中列举的22项检验项目全部为合格,但这份检验报告却没有标明检验单位。
对“B”瓶的使用年限要求,卢主任则说:“国家只是建议用两年,这不是强制性的规定。”
这是否就意味着“B”瓶可以超期服役呢?
记者采访发现,按照GB4544-1996规定,对于“B”瓶的使用年限,确实是“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但这一规定在一些啤酒生产企业中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节省成本,市场中就一直存在着超过两年使用期的“B”瓶和非“B”瓶,所以,目前市场中有很多“B”瓶也是在“超期服役”。这些回收次数过多的啤酒瓶的“耐内压力”标准多在1.2毫米以下,很容易发生爆炸,成为餐桌上的“不定时炸弹”。
记者在查国明的家里看到,“大富豪”啤酒的外包装箱和啤酒瓶前后标签的醒目处都标注着“四支空瓶换一瓶酒”的标语。尽管该啤酒的瓶底上标有专用标记“B”,但有些啤酒瓶的使用年限明显超过了两年,而且从啤酒瓶的外观上看显得粗糙和有明显的磨损。
据一位知情者透露,虽然有些啤酒瓶上标注了专用标记“B”,但不一定就是国家要求的真正“B”瓶,这都是企业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在消费者面前使用的“障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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