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观察网讯:电影《唐山大地震》放映前耗时的片头广告,让西安陈女士很恼火,随后她把电影发行方和电影院告上法庭。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影院向陈女士退还看电影所花的35元票款。
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
陈晓梅是一名律师,2010年7月22日,她在西安保利博纳影城观看了11时55分场次的《唐山大地震》。不过到时间后,影城开始播放的并不是电影《唐山大地震》,“竟然先播了很长一段的广告”,陈晓梅说。
今年10月9日,因不满电影放映前的广告,陈晓梅将影片放映方西安保利博纳影城、版权方与发行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2名被告退还其电影票款35元,赔偿损失3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之间形成消费合同关系。被告在向原告提供观影服务过程中,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广电部2004年关于贴片广告管理的文件精神,被告不得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搭载贴片广告。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不仅自行搭载贴片广告,而且放映前没有以合理方式向消费者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原告在观影时被迫接受时长12分钟的贴片广告。所以,西安保利博纳影城应承担违约及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西安保利博纳影城退还原告陈晓梅35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停放贴片广告
该案宣判后,雁塔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但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被告方完善相关制度服务。
司法建议函中写明:本案在审理陈晓梅诉北京博纳国际影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保利博纳新天地影院、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你公司在电影贴片广告播映中存在违反《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任意搭载贴片广告、导致贴片广告时间过长,且对所播映的贴片广告未对消费者尽到适当、全面的告知义务,为此建议:1.停止在电影《唐山大地震》播放前搭载贴片广告,2.积极履行播映贴片广告的告知义务,具体告知方式包括在电影票下面标注影片放映时间及播放贴片的时间和时长,以网站、店堂告示、咨询电话等类似方式公示或明示贴片广告播映时间及时长。
原告律师:判影院退票有示范意义
昨日下午,陈晓梅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她对判决的结果表示满意。“虽然法院没有完全支持我的请求,但确认了被告承担侵权和违约责任,判令退还电影票费并要求被告承担了诉讼费用,这对类似诉讼的消费者维权有着示范意义。”陈晓梅说,如果电影院再无视消费者权益,诉讼中将承担败诉风险。相信今后电影放映方贴片广告的行为将受到更多约束。法院就该案发出《司法建议函》,进一步对贴片广告行为做明确要求,使商家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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