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观察网讯:妇女郭之玲买回啤酒准备饮用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致使左眼球被炸伤失明,构成八级伤残,为此,郭之玲将啤酒生产厂家、啤酒经营销售者告上法庭。昨天,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江苏省某啤酒公司赔偿原告郭之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63476.41元的80%即130781.31元;被告周重志、赵梅赔偿原告10%即16347.64元。
郭之玲在沭阳县仁爱医院门前从事小卖部经营活动。2009年5月30日、6月12日,郭之玲分别从赵梅处购买“蓝天”啤酒,部分自饮,部分对外出售。2009年6月11日晚,郭之玲在拆除“蓝天”啤酒瓶外面的部分塑料纸外包装,向上提其中的一瓶啤酒准备饮用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致其左眼当时视物不见,疼痛。事故发生后郭之玲即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理,并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事故发生后一小时郭之玲至沭阳县眼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穿孔伤、眼内容物脱出、外伤性白内障。2009年6月11日郭之玲行左眼角膜穿孔伤修补术。
2010年1月27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郭之玲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郭之玲被炸伤左眼遗留左眼盲目4级构成八级伤残。另查明:本案所涉啤酒瓶底注明啤酒瓶的生产日期为2000年,其正面标签上注明“蓝天啤酒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啤酒瓶底注明啤酒瓶的生产日期为2000年,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很长时间,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由此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本案所涉啤酒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重志、赵梅作为该啤酒的经营销售者,没有对啤酒瓶的生产日期进行检查,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各赔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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