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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只差一线 “骆驼”起诉乐宾百货
http://www.redsh.com 2010-11-15 红商网 发布稿件

  品牌观察网讯:10日下午,和平法院知识产权庭巡回法庭在六号院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公开审理了“骆驼”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原告佛山市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乐宾百货(天津)有限公司销售的皮鞋仅在“骆驼”商标下划了一道横线,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故提起诉讼。

  原告佛山市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称,公司享有101337号商标(骆驼外面带个圈)、3596417号商标(骆驼)的专用权,被告专柜销售的骆驼牌皮鞋商标仅在“骆驼”商标下加了一道横线,使普通消费者无法区分。在未取得原告及所有人允许,擅自使用与图形极为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认为,实际经销诉争皮鞋的是与被告存在联销关系的鑫盛基公司,故申请追加鑫盛基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公司在与鑫盛基公司签订联销合同时,对其资质及授权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且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鑫盛基公司述称,其销售的诉争皮鞋产自福建省石狮市豪迈鞋业有限公司,在签订天津独家代理权合同时已对其进行相关审查,从豪迈公司出具的材料反映出,豪迈公司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已经取得了101337号商标的使用权,在鞋面上使用与该商标类似的图形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因本案处理结果与豪迈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法院依职权追加豪迈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了昨日的诉讼。

  豪迈公司认为,本公司于2003年于“骆驼”商标所有人万某签订了品牌代理合同,因品牌包含商标,故该合同可认定为商标代理许可合同,且万某已经收取了相关代理费用,故该合同合法且真实有效,也就是说公司依法享有101337号商标的使用权。而3596417号商标与101337号商标属联合商标,故不构成侵权。

  在法庭举证阶段,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方针对豪迈公司是否享有诉争图形使用权、“骆驼”商标下加一横线是否侵害商标所有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提出异议,豪迈公司则辩称,公司自2003年起使用“骆驼”下加横线商标至今已8年时间,而原告是在今年3月份才取得的商标专用权,故不构成侵权。

  双方做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当庭进行调解,但原告拒绝调解。待合议庭评议后,法院将另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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