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观察网讯:辽宁省阜新县消费者苏先生:我在2010年8月25日,在本地兴隆百货购买了两瓶贝克丽斯虫草螺旋藻,两瓶贝克丽斯蜂胶螺旋藻,250g装的,给家里的老父亲服用。59元/瓶,共花了236元。QS3705 2202 0062。虫草螺旋藻配料:100%螺旋藻精粉(云南程海湖原料)、虫草多糖。蜂胶螺旋藻配料:100%螺旋藻精粉(云南程海湖原料)、蜂胶粉。 老人在连续服用了几天后,身体感到很不舒服,头晕,恶心,还有过敏反应。后经了解,可能是服用上述食品引起的。 经网上相关查询,及电话向卫生部及国家质检总局电话咨询,本人得知:《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 )中载明,《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请求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83号)三 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具体物品名单参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而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作为消费者,本人十分不解,本人购买到的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既非药品,也非保健食品,只是普通食品。 该产品使用冬虫夏草及蜂胶这两种药品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缺乏国家卫生、质监等部门法定依据。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人希望通过食品安全网上投诉中心这个平台,请生产厂家及时给本人一个说法。
处理回复:经值班编辑介入后,东营贝克丽斯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先生取得联系,向苏先生核实了产品导致其父亲“身体感到很不舒服,头晕,恶心,还有过敏反应”的相关情况,并对产品给其父亲造成的一系列身体不适表示歉意,给予了苏先生2000元的现金赔偿。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苏先生表示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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