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有好处的事情商家才会做,雅芳的当务之急是弄清经销商的想法,并激励他们提升销量,可事实上雅芳做得不尽如人意,王英表示,2000年之后雅芳与经销商的沟通明显变少了。
“如果你持续完不成3.5万元/月的销售任务,你以后打算怎么办?”对于时代周报记者这样的问题,王英含蓄地表示:“雅芳此次转型之后,如果我能继续把这个店经营得很好,我就做下去。如果做得不好,我也该退休休息了。但无论我做不做雅芳,我都希望其会越来越好。”王英说到这,眼里充满了泪水,近 20年的时间,与雅芳的产品朝夕相处,受过雅芳的褒奖,如今面临雅芳转型,王英也不确定自己以后在雅芳的经营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1998年转型以来,雅芳经销商为雅芳在中国的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雅芳直销经营活动需要大批推销人员来彰显其最大的竞争优势,雅芳为了适应新的直销游戏规则,就不得不逐渐减少对经销商的依赖程度,转而重视对推销员的培养。数据显示,自从转型为直销公司以后,雅芳已经招募了56万多名直销员。”
对于雅芳的转型,直销专家谭小芳如是表示:“直销员和经销商之间也存在利益之争,用什么样的办法去缓和矛盾,去安抚经销商,雅芳的此次直销发展模式真的是任重而道远。”
商誉危机
半年来,雅芳在不停地“摔跟头”。继4月爆出“贿赂门”之后,“退货门”、“合同门”接踵而至。紧随这“三重门”,是雅芳中国地区第二季度营收大幅下降32%的消息。业内专家王万军更是直言雅芳(中国)面临一场商誉危机。
“过分地以业绩为导向,导致雅芳在中国多次转型,而每次转型几乎都是以牺牲经销商的利益为代价的,甚至多次抛弃经销商。”王万军认为这是雅芳商誉危机的根源。
“牺牲经销商的利益”—可以从合同中找到一些痕迹。时代周报记者拿到一份2010年雅芳与经销商的合同,在合同中,甲方(雅芳)处处规定乙方(经销商)不得从事的行为,以及甲方的处罚权限,对于甲方的义务只字未提。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韦国祥律师表示这份合同对乙方非常“苛刻”。“甲方、乙方分别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合同的条款对乙方的约束很多,如约定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不时修改的营运政策及规章制度(注:这意味着赋予了甲方可随时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又如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认定乙方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甲方的要求,甲方均有权终止合同。显然,只要乙方有一丝轻微的违约行为,便会面临甲方解约的风险。”
韦律师还表示:“合同法的精神是尽量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并非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解除合同,通常是一方发生重大违约,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解除合同。但该合同解除权条件显然过宽,对乙方不公平。”
经销商对雅芳的抱怨不限于这份合同。前段时间在百度贴吧里炒得沸沸扬扬的《致雅芳总裁的一封信》,其中提出了经销商对雅芳的种种不满。时代周报记者致电当事人周锦辉,其表示,对于“窜货、黑店、任务量过大、要求退货”等问题,雅芳至今都没有解决。周先生表示,为了处理手里50多万元的囤货,他无奈选择与雅芳续约。记者在了解的过程中,发现哈尔滨、广州、石家庄很多雅芳经销商也是无奈中选择续约。
时代周报记者就此事向雅芳(中国)求证,雅芳全国媒介总监钱怡表示:“对于黑店认定等问题,并不是周先生说了算的。至于任务量的问题,雅芳和经销商完全是按合同来约定执行的。此外,全国大部分经销商已经选择和雅芳续约了。”当记者向其反映很多经销商是为了处理囤货而续约时,其表示:“我们没有说没有签约就不能卖。”
当记者谈起经销商的退货诉求时,钱怡表示让记者参考雅芳发给媒体的《媒体声明》,而《媒体声明》中并未谈及此事。
王万军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雅芳(中国)为了业绩,曾放弃过十几万的‘雅芳小姐’,现6000多家专卖店其中大部分或面临同样的境遇。一朝遭蛇咬,十年怕井绳,对专卖店经销商而言,雅芳想把转型之痛转嫁给他们,他们对这样的商业伙伴心存质疑。”王万军同时指出雅芳要在中国重建商誉尚属难事:“作为一家老牌上市公司,雅芳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机构投资者在雅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投资客越来越追逐短期利益,并且越来越置商业信誉于不顾。”
雅芳在“奔三”的道路上,确实遇到很多困难。但胡远江也指出:“雅芳(中国)的转型要取得成功其实不难,雅芳作为全球最大、业绩最好、市场经验丰富的直销公司,肯定能够完成转型。但是不可否认,这是一个曲折的道路。
共2页 上一页 [1] [2] 雅芳宣布全球裁员等多项消减成本措施 雅芳零售战略业绩不佳 恐流于形式 雅芳转型零售堪忧 专卖店直销员双重流失 成都工商通报直销违规 雅芳、隆力奇等被点名 雅芳四季度损失扩大至1.62亿美元 搜索更多: 雅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