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观察网讯:2010飞鹤奶粉最新事件—飞鹤陷入“诚信门”。2010年3月份,《东方今报》连续刊登《飞鹤奶粉请给我一个说法》、《飞鹤奶粉出现问题再遭投诉》、《飞鹤厂家致歉消费者满意》等文章,详细报道了飞鹤乳业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梳理三篇文章,不能不让人产生种种疑惑,其中对飞鹤乳业的诚信,更是难以得出正面肯定。据《飞鹤奶粉请给我一个说法》、《飞鹤奶粉出现问题再遭投诉》两篇文章,飞鹤奶粉出现问题的是赠品。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赠品属于赠送的,质量出现问题,厂商可以免责,评论此事,多此一举。
然而,非也!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那么,《合同法》第191条已经说得很明白:“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品免费并不意味着厂商可以免责,免费赠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照样要进行赔偿。
那么,飞鹤奶粉赠品出现问题后,出现过怎样的赔偿情景?
据文中报道,当消费者发现属于赠品的奶粉气味儿刺鼻,可能有质量问题时,飞鹤促销员说:“奶粉腥是因为有海洋成分”;有的销售人员居然如此建议:“最好把赠品和正品掺着喝,赠品通常都是厂家的试用品,质量有保证。”
不是地沟油,何必“掺着喝”?
想退货?再说。
而消费者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时,却被推拖半年之久。直到媒体多次曝光,也未能向广大消费者说明质量检验结果。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卖家为了促销,往往会赠送临近或者即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作为赠品;有些无良卖家甚至将已变质商品作为赠品。
现在的质疑焦点是,飞鹤乳业的赠品属于临近或者即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还是已变质商品?
没有权威质量检验报告出现,不得而知。
飞鹤 乳业郑州市区销售经理程可也仅仅给牛女士一个“详细解释”。
但是,有个细节值得注意,报道中称:“飞鹤厂家曾告知牛女士,愿意将牛女士手中所有‘飞悦’系列的奶粉,免费调换成更高品质的‘飞帆’系列,并承诺给予一定的赠品,但牛女士必须将手中所有‘赠品’一次性全部调换。”
飞鹤 乳业的这种行为,令人匪夷所思。“必须将手中所有‘赠品’一次性全部调换”,莫非是为了销毁物证?
如果诚心解决问题,还会设置前提?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到底是《东方今报》所说的,厂商财大势大,可以压制当地媒体而漠视消费者声音还是确实如郑州市区销售经理程可辩称的“走正常程序”?
如果是后者,那为何“走正常程序”需要半年之久? 共2页 [1] [2] 下一页 飞鹤二次回购前景不明:面临美国律所调查 飞鹤国际宣布收到私有化收购要约 贝因美飞鹤等二线乳企净利下滑 短期难复苏 飞鹤乳业承认员工得传染病 赔偿结果仍未出 飞鹤发声明称奶源无污染 政府发布调查报告 搜索更多: 飞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