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观察网讯:日前,中国企业新闻网刊发的《泰禾红峪“子母房”遇房产新政 昔日“好对策”今成烫手山芋》一文被各大网站转载,并在广大网友中得到强烈反响。然而,就在泰禾“子母房”一事余温尚存之际,日前,本网又接到来自福州市郑女士的投诉,称自己已经在泰禾地产开发的天元美术馆A区入住五年了,居然还未能签订购房合同,郑女士认为泰禾地产存在故意拖延签订购房合同时间和有意欺骗、误导购房者的行为。
入住五年未能签订购房合同
“我购买八年,入住五年了,泰禾地产仍然不与我签订购房合同,希望有关部门能为我这样一个小老百姓解问题”,今年7月7日,来自福州市的郑女士向中国企业新闻网诉苦道。
据郑女士介绍,她于2003年1月从白水塘村拆迁,将自己的房屋折价卖给泰禾地产开发商,并同泰禾地产签订了《优惠购买商品房协议书》,即郑女士等一干拆迁户可以以优惠的价格购得泰禾地产开发的天元美术馆A区的套房。“当时拆迁工程处的郑先生答应我三或五天就签订购房合同,没想到一拖就是八年”,郑女士万般无奈地说道。
此后两年里,郑女士等一干拆迁户,在泰禾地产没有承诺任何补偿的前提下搬离了他们居住多年的白水塘村,原本想等泰禾开发的天元美术馆A区建成后就可以高枕无忧地入住了,但令他们想不到的是,还有一段漫长的维权路要走。
终于,天元美术馆A区在2005年建成,郑女士等人也于2005年3月份收房,虽然历经两年的波折,但对于郑女士等普通百姓而言能够搬进新房也是一件无比兴奋的事。然而,转眼又一年过去了,还是不见泰禾地产的人来同他们签订购房合同。“我们心里急呀,房子是我们全部的希望,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就不能办理产权证,还有落户等一系列的问题也都无法得到解决”,郑女士万分激动地告诉中国企业新闻网。
此后,从2006年开始,泰禾地产的工作人员先后通知了三次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期间很多业主也陆陆续续地签订完毕,最后独留郑女士一户。对此,郑女士表示,“我们老百姓的维权意识太弱了,我不可能去签订他们提出的霸王条款”,如此看来,郑女士是众多用户中相对较有维权意识的人,然而,郑女士口中的“霸王条款”又是什么呢?如此艰辛的维权能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呢?中国企业新闻网对此进行了追踪报道。
房产新政滋生 “霸王条款”?
据郑女士介绍,其实在2006年12月份,泰禾地产的相关人员就通知郑女士等人去签订购房合同,“唉,原先约定的购房合同被改得面目全非,增加了很多霸王条款”,郑女士说道。本网经调查发现,郑女士口中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泰禾地产根据房产新政而补充的条款,即业主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其实,倘若依据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榕房物[2004]271号《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工作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2003年9月1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物业,业主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如此看来,泰禾地产开发商的要求也合情合理。然而,郑女士认为,她于2003年1月份就拆迁了,而泰禾地产如果早在那时候同她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她也就没有必要缴纳2%的专项维修基金费。对于郑女士的说法,泰禾地产的邱律师认为,郑女士对相关规定理解错误,他表示其公司是在2003年9月1日后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业主应当承担这笔专项维修资金。此后,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后在福州信访办的协调下,泰禾地产的开发商同意按双方各处1%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基金。据郑女士介绍,这样的协调结果使八九十户的业主都签订了购房合同,其余的业主因时间关系又再度耽搁了。
直到2007年4月25日,泰禾地产的工作人员又一次通知了郑女士等人去签订购房合同,然而,此次泰禾地产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更让郑女士无法接受,“明明是在2007年4月25日签订合同,他们却让我在签订日期上写2006年12份”,对于这样的要求,郑女士表示不能理解,因此,她再一次拒绝了签订购房合同。此后,本网在调查中发现,泰禾地产之所以要求郑女士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写成2006年12月,主要原因是相关规定表明凡是在2007年3月27日起(含3月27日)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开发商对购房人所有的水、电、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一律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而3月27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则要交燃气初装费。
“2009年,我们又去找泰禾地产签购房合同,此时他们再次向我们提出两个霸王条款,一是必须让我们写一份这几年未签购房合同的原因是外出旅游的报告;二是必须放弃燃气初装费,如此霸王条款我怎么可能签呢”,郑女士表示,自己这八年来从来不曾外出旅游,也不曾因任何原因耽误购房合同的签订,因此,她认为泰禾地产不仅没有用心为其解决问题,反而对众业主进行误导。此外,郑女士还表示自己至今都还未签订购房合同,因此按相关规定不该缴纳燃气初装费。然对于郑女士的话,邱先生表示否认,他认为郑女士说的事根本就是子虚乌有,随后经本网调查发现已有部分业主签订以上条款。
今年7月7日,中国企业新闻网针对郑女士的这一事件致电泰禾地产的黄总经理,黄经理表示此事由其公司的邱律师负责。邱律师告诉中国企业新闻网,在这八年期间,他们曾三番四次派工作人员同郑女士等人签订购房合同,然最终都由于郑女士等人不愿配合而一直拖延到至今。“我们只是按规定做事,只要她们把该交的费用都交了,就可以签订购房合同”,邱先生说道。邱先生的一番话让郑女士倍感惊讶,她表示倘若泰禾能遵守承诺在2003年就签订购房合同,一切是否就相安无事了呢?
截止发稿之日,泰禾地产和郑女士之间仍然未达成共识,本网也将继续关注此事。
律师提议:签订购房合同需谨慎
有热心的网友对这一起事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由于泰禾地产开发商没有在2003年及时同郑女士等人签订购房合同,此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应当由泰禾地产承担,也有网友表示,如今房价飙升,郑女士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赚到了,因此不必去计较几千块的燃气初装费。
对此,中国企业新闻网也咨询了相关律师,福州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双方应当按照2003年签订的《优惠购买商品房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履行。此外,张律师还表示泰禾地产不应当私自更改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修改合同内容,需要合同签订双方到房管部门申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变更之后的合同,双方签名盖章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张律师还表示,如果是现在签订购房合同,那么所有程序都应当按照当前的政策来执行,而合同中所签订的时间也应当以当前为准。
此外,张律师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提高警惕,张律师表示,订购协议与购房合同一样具备法律效应。如果两者都已签订,一般以签订时间靠后的为准,也就是以购房合同为准;如果还没有签合同,而合同与协议的内容相差甚远,可以拒签合同,并以订购协议为据,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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