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西玉林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频繁地通过网约顺风车平台载客收费的行为,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改判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邹丽娟:本案中,罗某搭乘两名乘客到容县六王镇,具体到行驶路线的话,容县六王镇并非罗某回北流的必经之地。其次,结合罗某在平台车主端的账单明细显示,其顺风车接单的出行频率比较高,行驶路线、接单时间、费用收取不固定。罗某频繁地通过网约顺风车平台载客收费的行为,已经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并且在客观上导致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法以及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
记者梳理发现,此类顺风车案件中,重点和难点是厘清司机的拼车载客行为,究竟是共享性质还是属于非法营运。
不久前,江苏省高院发布的一批行政处罚诉讼典型案例中,也有“顺风车”与违法营运网约车认定界限的司法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静静介绍:当事人张某在回家途中,接了三名乘客的顺风车订单,因支付费用超出了张某的实际成本,被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营运。
张静静:我们主要是从四个方面来判断这个行为的性质。根据顺风车的出行平台运行规则,行程路线首先是要满足自身的出行需求。张某的此次出行目的是返回市区家中,承接出行订单,是具有合理性的。
另一方面,从载客费用的收取方式看,张某对费用的收取分配是根据顺风车出行平台规则进行分配,并非张某自己决定的一个价格。
第三个方面,张某本次的出行路线是完全覆盖了乘客的出行路线,是具有顺路捎带的性质。
最后,张某本身是有固定职业的,在此次被查处前两个月,张某的顺风车车费收入仅仅只有十笔,所以说张某并非以此作为盈利手段。
玉林中院民二庭庭长邹丽娟表示,在司法实务中,确实要通过综合接单频率、接单时间、车辆行驶区间是否符合合理顺路的出行目的地及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分摊成本的目的等多方面予以认定。
也就是说,通过顺风车共享返乡,考虑便捷、经济之外,作为司机,要注意接单的频率、路线等问题,如果超出正常合理范围从事顺风车业务,会导致车辆风险显著增加的争议。作为乘客来说,则要选择正规平台,以免发生纠纷后难以厘清权责。
张静静:对于顺风车司机而言,我们首先明确出行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自身的出行需要,搭载乘客的目的是分担出行成本,而并不是说要赚取运输费用。
为了方便在发生纠纷时及时举证,顺风车司机应当首先在顺风车平台上发布自己的出行路线,在获取乘客订单时也应当注重选择出行路线基本相同的乘客,不能因为乘客的需求而改变自己出行的目的;
在费用的收取方面,也需要谨记共享出行成本的这个初衷,不能随意地定价;
最后,这种出行行为的频次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过于频繁。
对于顺风车乘客而言,要选择正规的顺风车平台发布出行需求,选择顺风车司机时也要查看平台披露出的顺风车司机的相关资质,其他用户的评价等等,不要选择私下交易,以此来保证出行的安全。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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