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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外卖为隔夜饭 缺乏证据未获支持

  2024年6月,田某通过外卖平台在某小吃店点了一份猪脚饭套餐,外加2元钱的米饭。支付时,他用了一张平台的15元优惠券,实际支付了14.8元。

  收到外卖后,田某将外卖拆封,并用筷子在猪脚饭、米饭中翻动,认为外加的米饭属于隔夜饭,要求店家退款。协商未果后,田某诉至法院,主张某小吃店应退还已支付的14.8元现金以及15元优惠券共计29.8元。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通过外卖服务平台向某小吃店订购猪脚饭和米饭,双方由此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田某认为猪脚饭及附加米饭属隔夜饭,应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田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小吃店提供的猪脚饭属于隔夜饭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其请求某小吃店退还餐费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同时,田某通过平台消费,平台赠送的15元优惠券系平台行为,其诉请由某小吃店一并返还,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当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点餐遇到食品问题时,要及时与商家联系,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问题。消费者还可以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介入处理。通过平台也无法解决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在与商家、外卖平台、有关部门沟通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包括网络订餐凭证、保存异物照片、保存外卖包装等,有条件的情况下还要保存证据原物,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维权困局。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立烽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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