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浪被网上“围观”获赔500元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的一则案例,2023年9月,小王和朋友前往海南度假,在三亚海边购买了冲浪和拍摄服务。商家承诺,服务包含提供冲浪时的照片及视频,全程不涉及任何直播。
但是,在冲浪拍摄快结束时,小王发现,自己与朋友身着泳装的一举一动,都在线上平台进行了直播,所有浏览商家店铺页面的人都能观看。小王与商家进行交涉,协商无果后选择报警。经警方处理,商家口头道歉并删除了视频,但拒绝给予经济补偿,于是小王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在线上平台对其冲浪活动进行直播,构成对当事人肖像权的侵犯。因此,对于小王要求商家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王主张的经济补偿,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方式、时间长短、后果等因素,并结合小王所购项目的价格,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500元。
丁冬成分析认为,商家直播侵权事件频现的原因,首先是商家缺乏法律观念,对合法、守法的边界意识模糊不清;其次,许多商家认为让顾客入镜并未给其带来实际伤害或者损害;再次,违法成本低,被侵权人主张权利困难且麻烦,直播商家因此受到处罚或者赔偿的案例比较少。
记者电话联系了上述进行直播的深圳火锅店,店员表示:“老板要求每天营业后就开直播,顾客并不知道店里在直播,我们也不会主动告知,顾客如果看到,我们再解释和沟通。”
小王案件的审理法官认为,一旦遇到“被直播”“被拍摄”等情况,可以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采取删除相关视频等方式消除影响,并进行赔礼道歉,视频内容严重侵犯人格权利的,可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使用该视频进行谋利,也可要求相关赔偿。
商家直播应遵守知情同意准则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游云庭告诉记者,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当直播内容涉及他人时,需要经过对方允许;当他人明确拒绝时,要及时停止直播。
在游云庭看来,直播时有人入镜属于不可避免之事,如果只是偶然入镜,可能争议并不大,但如果在理发店、餐饮店或泳池,长时间地对着特定消费者,可能产生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问题。如果直播可以回放,也会引发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等相关权益的争议。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邱泽奇告诉《工人日报》记者,直播时能否让他人入镜,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该遵循知情同意的基本准则。平台也有责任提醒商家,直播需要征得入镜人同意,或者避免他人入镜。
上海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系教授崔丽丽建议,商家应提前就可能开展的直播活动进行预先告知,例如,以顾客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方式征得顾客同意。此外,直播过程中还需要对顾客个人的关键信息进行技术处理,比如对面部进行遮挡,对声音进行处理等。
崔丽丽还认为,商家直播行为应对参与人进行适当的商业付费,具体可由商家与顾客协商。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的直播行为侵犯了其相关权益,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情形严重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平台和监管部门也应对商家的直播加强监管,提供快捷有效的举报渠道,以停播或封禁账号等方式对商家进行警告或处罚。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商业直播规范发展,加强对消费者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
来源:工人日报 记者 陶稳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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