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3
演唱会门票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很多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演唱会门票,这时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则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来说,“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针对的是线上销售商品,其立法本意在于解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对于商品认知和判断受限的问题,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演唱会门票是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的观演凭证,不同于一般商品,演唱会具有时效性和稀缺性,消费者在购票时能够充分了解到与该演出相关的所有信息,不存在因购票时认知和判断受到约束,导致实际体验与判断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司法实践中倾向性认为举办演唱会属于提供服务,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
提问4
歌手在演唱会假唱要负何种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层面,歌手在演唱会上假唱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票务平台、主办方“退一赔三”。同时,假唱行为也构成合同违约,产生的民事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退还购票款、赔偿损失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演出举办单位、演员对假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歌手在演唱会假唱,主办方、歌手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另外,演唱会是以音乐为载体,融合了听觉、视觉、互动等多重感受和体验的表演艺术。如果因硬件、服务等问题,比如音响故障、听不清歌声,导致演唱会的现场效果不佳,达不到一般消费者对正常演唱会的认知水平,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构成瑕疵履行,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酌情退还票款等。
提问5
观众能否对演唱会进行直播或录播?
刀郎演唱会近日在南京举办,现场气氛热烈,现场直播的热度也居高不下,动辄就是在线上万人,甚至还能达到“十万加”。在这股直播热潮的背后,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很多歌迷在观看演唱会时,经常拍摄几个片段、整首歌曲在朋友圈展示。在他们看来,此举不为牟利而是为纪念或向“粉丝”分享,且拍摄行为并未影响演唱会主办方的收益。但实际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样的行为已涉嫌侵权。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时,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消费者购买演唱会门票,仅获得了观看表演的权利,并未获得直播、录播表演的授权。消费者未经表演者及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对演唱会内容进行直播、录播,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建议
应将消费者体验放在首位
如何避免奇葩票、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呢?相关主体应担负起各自的责任,主办方需杜绝做“一锤子买卖”、赚“一时快钱”的错误心态,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升消费者体验放在第一位,设计座位时尽量避免视线遮挡。对遮挡视线的座位,在售票时以足够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票价也应视遮挡程度作出相应调整。
监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完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监管,多为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撑腰站台”。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在购买到奇葩票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确保维权有道。
来源:北京日报 邱若凡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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