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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标大米保质期 重庆酉阳粮食公司被罚690万元

  重庆讯,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酉阳粮食公司)虚假标注大米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近日被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拟没收违法所得62.736025万元、罚款690.096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酉阳粮食公司是重庆粮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购销、仓储保管、粮食加工,同时代为酉阳承储部分县级成品粮(大米)。县级成品粮性质为商品粮,所有权属于企业,由企业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在保证数量、质量的前提下,保质期内自主实施动态轮换。近期,有群众反映350吨大米为该公司2022年6月时的在库县级成品粮。重庆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组成专项调查组,抽调45人分6个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提取资料、查验票据、对比台账、询问相关人员、抽检库房成品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处置。

  经查,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重庆酉阳粮食公司共销售自行腾装、委托分装大米16221袋、116467.5公斤,原有保质期均为6个月。按照相关规定,粮食企业将储存大米腾装或分装后,应按腾装或分装时间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新标注的保质期应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但该公司动态轮换过程中,使用“桃源贡米”包装袋自行腾装或委托分装,在标注新保质期时未按规定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变相延长了保质期。经逐一核查,涉案大米实际剩余的保质期最短95天、最长176天,对外销售时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经查,重庆酉阳粮食公司销往当地部分学校的虚标保质期大米共计1215袋、23119.5公斤。学校一般按周消耗量向该公司提出需求,公司直接配送到学校,配送的周期最长为10天。专项调查组对所涉学校购进台账、使用记录和该公司自行腾装、委托分装的销售数据逐条比对核查,以上23119.5公斤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消耗完毕。相关学校使用的重庆酉阳粮食公司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重庆酉阳粮食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近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拟没收违法所得62.736025万元、罚款690.096275万元,对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段某某,副总经理冉某某,生产经营部销售主管陈某某分别处以21.57万元、17.54万元、8.109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庆粮食集团已对段某某、冉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对陈某某降为一般员工、调离原岗位。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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