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标准技术司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2号修改单作出解读,明确除紧贴最外层销售包装的其他层薄膜包装,无论厚度多少均计入一层;同时,敞口的手提袋等5种情形可不计为一层包装。
为大力整治过度包装乱象,全力营造绿色低碳包装、简约适度的消费环境,3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第2号修改单,针对茶叶的包装层数进一步从严要求,明确将现行标准中要求的“不得超过四层”严格至“不超过三层”。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茶叶商品包装层数的计算方法,此次解读给予明确说明。规定以下情形计为一层包装:具有网格状或孔状等形状,使内装物不散出的包装;敞口包装与其他未完全闭合包装件共同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计入一层包装,比如抽屉式包装和天地盖式包装等;不同厚度的薄膜与其他未完全闭合包装件组合使包装物不致散出的计入一层包装;除了紧贴最外层销售包装且厚度低于0.03mm的薄膜之外的其他层薄膜包装,使内装物不致散出,无论厚度多少均计入一层。
同时,解读中还进一步明确可以不计为一层包装的5种情形:敞口的手提袋,固定内装物或包装物的半托,袋泡茶的内膜袋,紧贴紧压茶的纸、塑料或铝箔,生产工序中使用的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滤纸、绵纸、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包装中未密封的内膜袋。
第2号修改单还涉及包装成本、商品包装质量和商品包装质量计算方法等内容。其中,商品包装质量部分,要求“茶叶、茶制品、调味茶的商品包装质量应不大于内装物质量的8倍”。针对这一新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标准技术司在解读时进一步明确了包装质量与内装物质量比的计算方法,即首先利用符合要求的称量工具称量商品总质量,然后用商品总质量减去商品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商品内装物质量)获得商品包装质量,用商品包装质量除以商品内装物质量即为商品包装质量与内装物质量比。
第2号修改单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此次解读内容,2025年3月1日前生产的符合GB 23350—2021及第1号修改单的商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修改单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且在保质期内的或免除标识保质期的商品可继续销售”只适用于符合GB 23350—2009的商品。
来源:中国质量报 记者 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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