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餐馆吃饭时,不少经营者会按就餐人数收取餐具费,许多消费者都习以为常,但商家的这些行为可能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消费选择权。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专项监督工作,通过对辖区餐饮店走访调查发现,部分餐饮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规收取餐具费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查明,某餐馆在消费者要求使用免费餐具的情况下告知不能提供,称店内都是收费餐具,而经营者未在店内显著位置明示餐具收费项目价格,仅在结账单中显示按1元/位收取餐具费。此外,某烤鱼店未在显著位置明示餐具收费项目,也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按照1元/位加收消费者餐具费用。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规范经营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立案调查,经充分调查取证后,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对案涉餐饮店违规收取餐具费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收费行为的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而促进规范餐饮经营者收费行为。
检察官说法
经办检察官表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经营者提供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允许消费者选择。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 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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