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三乙醇胺生产驻留类化妆品时有浓度限量,但福建省博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济生物公司)在生产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时,却超标使用上述原料。8月2日,福建省药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化妆品,罚款1万元。
6月4日,福建省药监局收到龙岩市市场监管局的《告知函》。该函称博济生物公司备案的化妆品“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备案号:闽G妆网备字2024001223)备案资料存在产品配方中三乙醇胺的使用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等。收函当日,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标示为该公司生产、批号520240517011的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实物依法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6月13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5月17日,博济生物公司使用三乙醇胺等原料生产上述批号驻留类化妆品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1243盒。后当事人将该批次化妆品6盒用于自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5盒用于留样,其余1232盒均未售出。按订货单价计,货值金额为7392元。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时原料三乙醇胺的投料量为1.53kg,月桂醇硫酸醋钠等其他原料的投料量为42.17kg,三乙醇胺的使用浓度为总量43.7kg的3.5%,已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第11项下“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所规定的“在驻留类产品使用时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2.5%”的限用量(三乙醇胺属三链烷醇胺类)。
福建省药监局认为,博济生物公司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三乙醇胺从事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博济生物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系初次违法等,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及《福建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HZP-10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8月2日,福建省药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从轻处罚”标准的规定,责令博济生物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兰之颜熙植萃焕肌霜1232盒;罚款1万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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