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梳理多家知名平台的旅游项目详情页发现,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自营”或“联合拼团”等关键信息的旅游项目较少,消费者常常需与客服进一步沟通并细看合同后,才能发现此类关系利益的重要内容。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是否‘联合拼团’等信息,跟消费者有非常重要的利害关系,可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会选择购买该服务。因此,旅行社有责任真实准确地将此类消息告知消费者。”
“服务被‘层层转包’出去了,一旦出问题,谁来承担责任?”更让刘萌担忧的是,消费者看中的是签合同的旅行社的信用,但最后背锅的可能是“第三人”或所谓的“业务合伙人”,“这类第三方就是最大变量,拼团人数不够、服务出现问题等等,都可以把责任推卸给他们。”
对于刘萌因拼团失败、重新请假等产生的各项损失,案涉旅行社表示拼团过程中无法得知其他旅行社旅客的退团数据,专线运营商具体经办相关业务,因此旅行社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经多次沟通后,该旅行社最终同意承担部分责任,为刘萌提供其他日期出发、同类旅游项目的300元优惠。
“将责任推给具体经办人显然是不合法的做法。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服务过程中产生纠纷,不要被旅行社的说辞迷惑。”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认为,所谓的“业务合伙人”,往往是旅行社授权给一些机构和个人,或双方开展合作,“可以认为这是旅游公司内部的管理方式,并不影响对外的责任承担。”
明确并承担合同附随义务
在徐女士一案中,近日审结此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当事人均认可签证由当地移民局填写、制作,故并非某旅行社制作签证出现错误”。
“但该旅行社为代办旅游签证专业机构,徐女士全家人为普通游客,虽然订单详情并未约定由该旅行社负责审核签证的准确性或如发生此类错误情况应由该旅行社承担责任,但该旅行社就其旅行服务负有审核签证基本信息正确性的合同附随义务。”最终,法院结合双方过错情况,酌情确定由案涉某知名旅行社承担徐女士经济损失3万元。
对此,陈音江表示,“我国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此说明,旅途中一旦出现纠纷,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应当首先承担责任,随后,旅行社可再向开展合作的第三方追偿。”陈音江进一步解释。
张爱东表示,对于事关消费者利益的关键信息,旅行社是有义务主动提示的,“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尤其要留意合同上的加粗字体,同时确认合同签约主体和相应款项的收款方。如果签约主体和收款方不一致,那通常可以认定两个主体都是责任人。”
(文中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来源:工人日报 陈丹丹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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