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谁举证?
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消费者在发现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一般须完成以下事项举证:第一,双方存在买卖、餐饮服务、网络购物等基本法律关系的证据,如订单信息、付款记录、团购信息等;第二,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事实的证据,如食品中有异物、超过保质期销售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第三,消费者因购买、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损失的情况,如支付的对价、人身损害。
问: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必须闹肚子才能主张吗?
答:不需造成人身损害也可主张十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需造成人身损害也可主张十倍赔偿。若存在违约、侵权情况,但若未达到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时,可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同时受到减损规则、过错相抵等法律规定约束。
来源:法治日报 梁成栋 高靖凯 共2页 上一页 [1] [2]
红商网优质内容还将同步分发到公众号、视频号、头条号、西瓜抖音、网易号、搜狐号、企鹅号、百家号、好看视频、新浪微博等国内主力流量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