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赠送的服务或者积分等,在合同权利义务终结时,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对价。
签约之时公司已撤
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2022年11月,兰某与某体能中心签订合同,约定兰某支付1万元,购买体能中心为期一年的线下体能训练课程。合同签订后,一直没有开课。2023年5月,体能中心通知兰某无法在约定校区提供线下课程,兰某可申请退款,也可以到其他校区上线下课或者网络上课。
兰某认为体能中心单方面停止本地线下课程不讲诚信,其他校区线下课离家太远,线上课训练不理想,要求全额退款。体能中心表示按照合同约定,退款需扣除1000元手续费。兰某经了解得知,与自己签约的体能中心在签合同时就已注销,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费用,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兰某提供服务的是体能中心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在兰某签订合同时就已注销,体能中心未告知兰某分公司已注销的事实。
法院认为,体能中心与兰某签订协议时,分公司已注销,但仍收取兰某储值费用1万元,并约定线下体能训练地点为分公司经营场所。体能中心明知不能在该场所为兰某提供线下训练课程,仍隐瞒该事实与兰某订立线下体能训练合同,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体能中心退还兰某1万元,并三倍赔偿支付3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生活中,消费者往往会在住所附近的商家进行储值消费,以求便捷和实惠。但时常出现消费者储值没多久,商家就更换服务地点的“尴尬”情形。实践中,如果商家明知房租要到期并且不再续约,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要换址经营,而继续以原地址持续经营的意思向消费者进行推广并作出服务承诺,该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
为减少不必要麻烦,消费者储值时一定要理性消费。例如,储值前,充分考察商家的运营情况;储值时,问清楚商家房屋租赁期限,避免消费充值周期过长场所变更等情形;储值后,及时消费并时常留意商家店面经营情况等。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老胡点评
预付式消费在促进消费、活跃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长期以来,在此领域中却也问题不断、纠纷频发,尤其是在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中,因预付式消费产生了大量民事诉讼案件,不但耗费了司法资源,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此,首先应当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有关方面应尽快制定、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前提条件、风险控制、资金监管和违约责任等各方面、全过程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补齐短板,杜绝隐患,把预付式消费纳入法治轨道。其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深入、持久开展法治宣传和诚信教育,使预付式消费的双方都能牢固树立守法经营、诚信为本理念,携手共进、相向而行,提振信心、扩大消费,共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胡勇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瞿叶娟 武义翔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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