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公章“身份”存疑
10月19日下午,记者来到恩喜医美门诊部。当得知记者想了解消费者刘女士在该门诊部接受医疗美容的情况时,一名自称医疗部总监的王女士态度坚决地说:“双方签有协议,我们拒绝采访,正准备走法律程序。”
根据刘女士提供的材料,她去恩喜医美做重睑术和交钱的日期分别是2020年6月19日和7月15日。而据记者调查,此时恩喜医美还没成立,因为其营业执照显示的成立日期为2020年9月2日。也就是说,恩喜医美当时涉嫌无照经营。
另外,恩喜医美与刘女士签订的协议书上,所盖的公章是南关吉美恩喜医疗美容门诊部。2023年10月22日、23日,记者分别前往长春市政务大厅的长春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吉林省市场监管厅企业档案管理中心,均未查到协议书上所盖公章的“南关吉美恩喜医疗美容门诊部”,只有长春南关区吉美恩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也就是说,该门诊部目前不存在,公章来源存疑。
据记者调查,恩喜医美给刘女士做两项美容手术的病例单据上,所加盖的公章均为“南区吉美恩喜医疗美容门诊部”。
律师观点
协议显失公平可依法撤消
刘女士与恩喜医美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刘女士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
10月23日,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文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恩喜医美是一家专业从事医美业的公司,在签订协议书时具有优势地位,而刘女士并不具有专业的医美知识及经验,其对重睑术及膨体填充鼻基底失败的后果更是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尽管刘女士与恩喜医美已协商一致“眼综合退款1.5万元,膨体填充鼻基底保持售后服务但不予退款,甲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双方的服务纠纷即告终止”,但刘女士当时对手术失败造成的后果没有清楚认知。所以,应当认定刘女士在签订协议时因缺乏医疗知识,不能判断后期影响,导致重大误解,协议结果显失公平,刘女士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协议书。另外,与刘女士签订协议书的甲方为“长春吉美恩喜整形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但协议书上加盖的公章却是“南关吉美恩喜医疗美容门诊部”,而“南关吉美恩喜医疗美容门诊部”未在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合同主体也存在问题。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记者 李洪涛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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