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曾打掉一个制售假酒团伙,嫌疑人从外省购买包材,躲在北京某郊区乡村一处偏远的自建房里制假。这些销售时卖到上千元的所谓“专特供酒”,灌装的只是每斤20元左右的散酒。
“茅台内供酒”“职工专用酒”……甘肃省金昌市滨河路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店铺货架上摆放了大量“特供”酱香型白酒,标注原厂地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与相关企业联系,经辨别鉴定为假冒商品。
李林透露,随着一系列禁令的出台,“特供”“内供”商品转入地下,一些不法分子将假冒伪劣商品披上“特供”“内供”的外衣,迷惑消费者、大肆敛财。
“这些‘特供酒’‘内供酒’,极有可能是旧瓶装新酒,装的还是十几元、几十元的散装酒,然后通过下线经营的酒水门店向熟人或慕名而来的消费者售卖。而改头换面的散装低端酒,有了‘特供’的加持,往往能卖到几百元甚至上千元。”李林说,需求旺盛的背后,其实是暴利在驱使。
近日,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特供”白酒案。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毛某曾在酒厂工作,其从山东和湖南岳阳等地找到酒瓶、标签、外包装箱的供应商,并找到一家倒闭酒厂,利用酒厂的车间和设备生产、灌装、包装白酒。酒瓶和外包装箱上打着“内部特供”“限量供应”等标注的假浏阳河酒对外销售。
假酒摇身一变成为“特供浏阳河酒”,摆到了市场、商店的货架上。原本酒体8元一斤,毛某按150元每箱(每箱6瓶)出售,终端价格则更高。
实际上,早在2020年1月,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曾专门发表声明:市场上流通的所谓“浏阳河50周年内部特供”“浏阳河50年内部特供”等白酒均为假冒伪劣侵权产品。
涉嫌多重违法
必须严厉禁绝
有业内人士分析,如今,主流白酒企业不会再生产所谓的“专供酒”“特供酒”,市场上能看到的此类酒品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在禁令之前主流白酒企业生产的“特供酒”依然可能存世;二是禁令之前一些小酒厂打着“专供”旗号生产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三是近期不法分子擅自生产的假酒,质量没有保证。
受访专家称,如果现在仍有商家打着“专特供”的旗号大肆销售酒品,则涉嫌违法违规。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律事务部主管合伙人王菲律师认为,“专特供”类酒品屡禁不绝,背后反映出的是一些不法商家迎合某些公众心理需求,使用相关符号和特征混淆视听,牟取不当利益。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王菲说,“专特供”类产品,其核心在于攀附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与影响力,本质上还是在欺骗、误导消费者,显然违反广告法禁止性规范。
据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超介绍,基于不少消费者以为“特供”“专供”意味着商品稀少和质量有保障,不法商家借此噱头抬高售价,利润空间大幅上升,此举还涉嫌不正当竞争,应当严厉打击。
此外,专家提到,因市面上销售的名牌白酒“内供酒”“特供酒”“职工专用酒”可能涉及冒用厂名厂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等违法行为,或违反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不法商家灌装假酒等行为可能触犯食品安全法乃至刑法。
王菲说,对于“专特供”类酒品,在强化执法监管的同时,各相关平台可以在显著位置进行风险提示,针对已知暗语设置自动识别预警,并对特定商品增加人工审核点位等技术和商业端的辅助措施。同时,加强以案释法,使消费者明白“特供”并不代表特权、特优,反而可能是特假、特差。
“希望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积极学习和掌握日常用品相关的包装、原辅料标注常识,进一步提升消费体验。”王菲说。
范超建议,酒类行业应加强规范管理,一旦发现存在制假售假现象,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产品尤其是高端酒类产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尽可能选择正规购买渠道,避免买到假货。
来源:法治日报 全媒体记者 温远灏 共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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