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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与时俱进

  新型消费一般是指以大数据为新生产要素,基于数字技术等新技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商业模式,呈现出新界面、新场景、新体验的各类消费的总称。由于新型消费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精准化等特征,因此其更加契合并能够满足居民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大力发展新型消费已然成为释放消费潜能、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抓手,但也伴生新的风险。一些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难以监管,如部分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缺陷、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虚假宣传的表现更加多样化、利用预付式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妨碍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如实评价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需要法律予以回应。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涉及新型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在法律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其中部分条款也关注到了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型消费领域中的新问题。在部门规章层面,主要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以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释与说明。在地方立法层面,部分省市针对新型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对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部分规范已经开始关注到新型消费领域的新问题,并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回应,但仍然存在诸多局限。第一,立法存在滞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至今已逾8年,其具体内容与当前时代背景以及消费环境存在脱节,难以应对大数据杀熟、竞价排名等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第二,涉及新型消费的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有待提升。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强调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应承担更高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对于披露方式等具体内容未作详细规定;再如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提供评价途径与方法,但此类原则性规定缺乏细致的具体举措。第三,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地方立法适用范围较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对网络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未成年人大额充值、网约车等新型消费领域的新问题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规制,但由于其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因此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相对有限。第四,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消费者维权难度仍然较大。现行法律规范规定了纠纷解决途径,但在具体交易中难以落实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特征,部分情况下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无法查证,导致维权对象缺失。另一方面,有的交易所涉金额较小,而协商、调解、诉讼等程序复杂,维权成本与收益相比入不敷出;此外,电子证据的收集、使用尚不存在完备的法律规范,因而难以为消费纠纷的合理解决提供有效助力。

  不管是何种形态的消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信息得到保护权等基本权利都应得到保障。要实现新型消费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周全保护,有赖于相关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促进立法更新。结合当下实际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调整,适时增加关于直播带货、网约车等新型消费领域的规定,充分体现法律规范的与时俱进及其对现实问题的关切、回应,为新型消费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夯实制度基础。对于已经涉及新型消费领域的条款,应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内容,阐明具体标准与要求,增强可操作性,例如明确网络购物经营者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范围、程度等。

  其次,提升立法层级。当前对于新型消费领域内所涉及新问题规定较为全面与细致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与部分省市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效力层级较低,无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可以将这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新型消费领域的先进立法经验吸纳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来,包括新型消费中经营者的特殊义务、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定位与监督、保护职责、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等内容,提升相应规范的效力层级,进而扩大其适用范围,增强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再次,强调多部门协同发力。新型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并非单一部门能够解决,协同治理的必要性更加凸显。除立法层面的举措外,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颁布指导性案例,为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提供示范与参照,引领经营者树立“科技向善”“科技为民”“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其经营行为。行政机关应强化对新型消费领域的监督管理,提升其及时性与有效性,同时应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促使新型消费模式能够依法合规、健康有序的可持续发展。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应加强监督,及时反馈、曝光新型消费领域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反向促进对相关权益的周全保护。

  最后,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第三方平台审查义务,确保经营者身份真实,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由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之后再向经营者追偿,防止因维权对象缺失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秉持“早提出、早调解、早解决”的理念,建立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线上协商、调解、投诉、仲裁等服务,使其足不出户即可发起并参与纠纷解决全流程,大幅度削减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构建完备的电子证据收集、使用规范,明确电子证据的内涵外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举证责任,促使消费者能够利用聊天记录、截图、数字账单、交易记录、订单信息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高执法和司法水平,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来源:中工网 黄陈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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