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须说明理由,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更优承诺的,应当遵守。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很多人工作生活所离不开的一部分,但网购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特别是有商家以各种方法减损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更应引起警惕。从司法裁判层面对经营者进行约束,无疑将使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得到有效保护。
现实中,人们网购时最容易见到的现象是,一些经营者在网店内或者商品说明栏标注“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退货”等字样。对此,大部分消费者不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未必较真,而将其视为经营者的常规操作来遵守。甚至买到不尽如意的商品后,也因为遵守前述商家自行设定的规则或者害怕麻烦而迁就经营者,自动放弃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权。遗憾的是,消费者的“好说话”往往不会让经营者有所反思或者善待消费者,反而可能让部分经营者认为消费者“好欺负”,进而变本加厉地蚕食消费者正当权益。
就以七日无理由退货来讲,这本就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不得被随意挤压减损。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是,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这4类商品除外。
此外,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这3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并不受消费者是否签收、拆封的影响。因为,根据前述规定,拆封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已经包含在“4+3”类商品范畴之内。其他商品,经营者无权再人为地额外设定无理由退货门槛,以签收、拆封来排除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且现实中,签收只代表消费者收到了商品。而在消费者拆封验货前,显然无法对商品质量以及商品是否符合商家描述作出或者是否喜欢商品判断,进而也就无法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这是非常明显的道理,消费者必须签收商品才享有该权利,不签收就无法启动该权利。而拆封查验则是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延伸权利,因为消费者不拆封查验则无法确定是否喜欢该商品,是否需要在七日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
简而言之,作为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延伸权利,拆封查验商品也是消费者不可被剥夺、限制的权利。商家的“拆封后不退货”告示显然是违法的,造成不明就里的消费者非常被动。最高法院的文件站在了消费者视角和常识角度,消费者不至于处处被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算计拿捏。拆封不影响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鲜明司法态度,可以打消经营者的小心思和霸道做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可以充分地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切实地感受到有力的司法保护和优良的消费体验。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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