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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虚假夸大内容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这不仅是做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更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业规范发展中的重要一步,将成为行业未来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

  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企业规范标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对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13项内容及主要展示版面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同时还对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也进行了明确,禁止相关企业在产品宣传上使用包括“特效”“全效”等涉及虚假、夸大性词语,尽量避免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出现。

  业内评价指出,《指南》的发布,不仅是做好特医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更是特医食品行业规范发展中的重要一步,将成为行业未来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

  加强标识标签管理

  特医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常为人们熟知的特医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比如消化道外科手术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糖尿病患者、肾透析患者等食用的具有特殊用途配方食品。

  从我国相关管理法规的严格程度来看,特医食品仅次于药品,远高于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加强对特医食品的市场监管首先要从加强标识标签的管理开始。

  《指南》强调,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要求特医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

  《指南》系统归纳总结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需要标示的13项内容,细化企业对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和商标的字体要求,明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标注要求,提出了“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内容字体和警示用语要求。

  针对当前一些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内容繁多复杂,不利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问题,《指南》明确提出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的内容,首次提出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小蓝花”。标志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非特医食品不得冒用、盗用特医食品标志。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老龄化社会群体的不断增大,特医食品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指南》属于技术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特医食品企业标识,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特医食品的认知度和辨识度。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执行副会长厉梁秋介绍称,《指南》中明确了特医食品专属标志“小蓝花”的使用,为特医食品的定位、使用、认识提供了“身份标识”。《指南》的制定并发布,不仅是市场监管总局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做好特医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更是特医食品行业规范发展中的重要一步,成为行业未来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

  避免虚假夸大宣传

  世界上首例特医食品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用于苯丙酮尿症的膳食治疗。随后有许多发达国家开始广泛使用特医食品来解决婴幼儿的营养吸收问题,并为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和使用标准。

  而我国目前的特医食品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国内有特殊营养需求的群体却十分庞大,现有的特医食品还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特医食品市场“鱼龙混杂”、乱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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