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参与促销活动 应提前关注产品价格趋势
价格欺诈是指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我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7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7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法官提醒消费者,参与网购促销活动时,可以提前关注产品的价格趋势,货比三家,避免被不法商家误导,明明花了“大价钱”还以为自己“买划算”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如遭遇价格欺诈,可以参考上述案件中君君的做法,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物不符 商家要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为了招徕消费者,很多商家在“双十一”期间增加广告投入,不少广告词更是通过夸张、吹嘘等手段吸引眼球,造成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
小陈在某电商品台看到一款牙膏推广广告: “这是一款不一般的牙膏!适用于蛀牙、牙周炎、上火等引起的牙龈肿痛、牙龈出血、口腔异味(口臭)等……”饱受蛀牙困扰的小陈趁着优惠,立刻下单购买了三支牙膏,支付货款177元。
可收到货物后,小陈发现,该牙膏产品归类为化妆品,不具备药品及医疗器械资质,与商家宣称的治疗功效严重不符。
小陈诉至法院,要求该网店的经营者净宝公司给付3倍赔偿金531元。
庭审中,净宝公司辩称,从未在商品页面宣称该口腔膏属于药品,且该口腔膏对广告语中提到的口腔症状确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公司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净宝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净宝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明知涉案商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的范畴,却在宣传页面中宣称“适用于蛀牙、牙周炎、上火等引起的牙龈肿痛、牙龈出血、口腔异味(口臭)等”,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的禁止性规定,虚假宣传涉案商品具备疾病治疗功能,误导小陈做出下单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净宝公司给付小陈赔偿金531元。
法官提醒:不要盲目相信广告 提防“货不对版”
法官表示,对于商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消费者有监督的权利,如果发现网购的商品到货后存在“货不对版”、不具备商家宣传的功效等情况时,可以主动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商家因发布虚假广告构成欺诈的,消费者还可以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特别提醒,要注意类似“保健品”等商品广告,这是近年来商品与宣传不符的“重灾区”。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因此,看到相关广告,消费者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
(文中人物、公司、店铺、品牌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杨晴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双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