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桂先生6月2日通过某快递小程序下单,委托快递公司将三瓶单价12999元的白酒从北京运送至长沙,快递费100元。直到20多天后,收件人签收时,货物外包装完好,但拆开后其中一瓶破裂,酒全漏光。经调查,该快件4日到长沙转运站时发生破损。快递公司未第一时间联系寄件人和收件人,而是自行更换了破损包装。桂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12999元。快递公司表示,桂先生支付的100元费用中,包含99元运费和1元保价费。根据公司规定,保价费用1元对应托运货物的价值为300元,所以快递公司仅在保价300元范围内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判令快递公司赔偿6500元。
法律提示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寄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论选择保价费金额是多少,保价条款均有效。但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寄件人桂先生未主动选择保价,快递公司称其在桂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代为选择了保价。因而,选择保价费1元是否为桂先生的真实意思、是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保价条款为快递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其应当举证证明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尽到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的保价条款不成立。
即使没有选择保价,寄件人也可以主张赔偿,但赔偿的标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快递公司均会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限额赔偿规则”,即快递发生损毁按照特定算法确定最高赔偿额,一般为运费的3至5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果“限额赔偿规则”有效,则按约定的最高赔偿额确定寄件人可获赔金额;如果限额赔偿条款无效,则按照民法上的损失赔偿规则确定获赔金额。本案中,因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限额赔偿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无效。桂先生在交寄贵重货物时并未事先声明,也未在快递公司通过程序设计反复提示应对贵重物品进行足额保价时选择保价,桂先生对最终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在综合各种因素后,酌情确定快递公司赔偿6500元。(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高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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