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自己的服务质量瑕疵责任
■ 条款1在不减少景点的条件下,乙方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 条款2发生服务质量问题,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乙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
法律依据:《民法典》《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上述条款1:通过该条款,经营者取得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扩大了自己的权利范围,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旅行社调整行程,既不能减少景点,也不能降低服务质量,比如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消费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长时间行车或者夜间行车赶路等。
上述条款2:发生服务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选择要求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经营者的这一格式条款规避了自己应承担的服务质量保障责任,排除了旅游消费者的求偿权利。
05
通过格式条款扩大旅行社的权利
■ 条款因乙方组团人数不够不能成行的,乙方可变更出团日期或变更组团种类,甲方应按变更后的团费标准支付费用,甲方选择退团的,需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并赔偿乙方30%-80%的赔偿金。
点评意见
法律依据:《旅游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该条款扩大了旅行社的合同变更权利,免除了旅行社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的责任,加重了旅游消费者的责任,违反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平等原则。
06
通过格式条款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 条款乙方(旅行社)对本合同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
法律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该条款从法理上说有悖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相当于在对约定有分歧时,商家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当对某项约定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任震宇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旅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