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草笔记”聚集的巨大流量,让有的人动起了歪脑筋,借“种草”之名,行虚假营销之实。有的品牌商甚至通过中介机构,以产品置换或现金奖励的方式寻找普通“素人”,在平台铺设虚假营销内容,一条虚假营销的灰色产业链就此形成。
人们之所以愿意把社交平台上的信息作为消费参考,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信赖普通人的客观评价,而这恰恰是这类网络平台发展的根基。
根基不能动摇。近来,多家头部平台纷纷加大对自身内容的治理力度。去年底到今年初,小红书连续开展虚假内容治理,一些涉嫌虚假营销的消费品牌、线下机构和商户被封禁。
“种草”经济背后的乱象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不久前,国家网信办发布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十大重点任务,将规范探店“种草”行为纳入其中。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平台应当完善内容筛查机制,严厉处置虚假“种草”账号。
引导规范发展
“‘种草’经济在很多方面带来了积极效应。”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律师表示,“种草”行为本身促进了市场的良性竞争,消费者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对商品的真实感受,作为他人消费的参考,如果商品出现质量或宣传不实等问题被消费者曝光,将影响品牌的口碑和销量,这将有效形成消费者监督的氛围。他认为,眼下最重要的是多管齐下引导“种草”经济的规范发展。
邹德强表示,一些网络平台对虚假“种草”等行为的管理存在权责不对等问题,相关部门从监管角度,可以通过调整激励机制等方式约束平台行为。“从技术上讲,平台可以从算法等入手尝试解决虚假营销的问题。作为企业,平台要有担当,从长期来看,诚信的企业更容易赢得尊重。”除此以外,他建议建立客观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如果大家不看‘网红’的推荐,可以通过什么渠道了解有用的评价信息呢?我们需要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价。”
张韬同样认为,平台应当通过技术措施提高鉴别虚假“种草笔记”的能力并进行处置。“对于‘代写代发’的灰色产业链源头,平台应当及时发现并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企业在进行商业合作和宣传时,也应当注重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对合作方相关信用资质进行审查,构建可信环境,让虚假‘种草’行为无处遁形。”
“不少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是通过‘种草’规避《广告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张韬说,有的“种草”其实是营销,即通过在小众人群中渗透,不断在目标人群中蔓延,继而逐步扩大影响力的广告营销方式。对此,他建议,对广告营销行为的界定范围可适当扩大,“种草”行为在涉及商业合作时,有付费形式的一般可以界定为广告营销行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厘清纯粹分享和广告营销的边界,以更好地规范商家、平台和广告博主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 张 雪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种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