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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便利店上海一门店因销售过期饮品被罚

  3月30日,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全家便利店关联企业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蓝村路二店因存在销售过期饮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文号为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239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蓝村路二店为全家超市加盟店。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于2021年8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店内冷柜处正在销售举报人所购买的上海悠纯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乳饮品,但未超过保质期。

  经检查人员调取相关电脑销售记录和店内监控视频,确认举报人于2021年8月18日下午18:36分从该店购买了该款饮品,净含量400ml,生产日期2021年8月2日,保质期14天,售价为6.8元。该饮品由全家总部统一配送,当事人8月开始陆续进了几批次该饮品,因现场未查见其他过期该饮品,故货值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一瓶过期饮品6.8元,按不足一万元认定。鉴于该饮品为总部统一配送,未有进货成本,故违法所得按照6.8元计算。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8元;2、罚款10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注册资本约4.86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凌孝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百货、卫生用品、通信器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等。

  据全家便利店官网显示,2003年4月,上海第一家全家FamilyMart试验店开幕;2004年7月,上海第一家全家FamilyMart店铺开业。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大陆地区全家便利店突破2500家,三城市门店数量破百。(来源:中国网财经 记者 钟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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