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28日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罗处罚〔2022〕桂园20号)显示,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店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该门店罚款2000元。处罚依据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处罚事由为价格(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为品牌“LV”关联方,成立于2004年11月9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为路易威登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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