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开始实施,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案件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统计数据显示,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在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频繁出现。例如,消费者经常看到的格式条款“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有法律效力吗?已拆封的网购商品,是否还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直播带货发生纠纷,消费者该向谁提出赔偿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该司法解释已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
这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现实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事实上,“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只是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之一。“司法解释除了对‘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外,还作了兜底性规定,明确了哪些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郑学林说。
司法解释还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比如,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已经出现,其涉嫌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对此,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拆封就不能退货?
消费者查验后,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
消费者在线下消费时,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消费难以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然而,实践中,消费者想对网购商品进行退货或索赔时,一些商家往往以各种借口拒绝、推脱,这也成为网购中的痛点和顽疾。对此,司法解释打出了组合拳,对于网购退货难、索赔难等问题进行规制。 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