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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免责

  3月2日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民一庭副庭长刘敏、民一庭法官高燕竹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现在外卖点餐的人越来越多,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外卖餐饮是否能让人安全放心,司法解释对于外卖餐饮是否做出规制?谢谢。

  高燕竹: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网络外卖订餐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释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实践中存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现纠纷后,又以是他人加工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我们认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负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并且,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具有可归责性。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谢谢大家。(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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