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讯,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安永保健品”)上海分公司近日遭罚2万元,原因是“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永保健品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6日,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日用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其运营模式为向下游经销商分销。2020年8月,安永保健品上海分公司与上海玥启贸易商行(委托方,以下简称 “上海玥启”)签订总经销协议经销多款预包装食品及日用百货等商品。其中,以下三款商品(Viiva 植物蛋白固体饮料(香草味)、Viiva 植物蛋白固体饮料(可可味)、Viiva 复合水果固体饮料(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外包装上均标有“【总经销】安永(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意事项】婴幼儿不宜食用;”等字样。另外,涉案商品外包装配料中均含有“黑果腺肋花楸果纤维粉”成份,外包装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上述涉案商品系委托方上海玥启委托拥有生产资质的青岛康迈臣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商,以下简称“青岛康迈臣”)生产,其外包装标签由青岛康迈臣设计制作。同时,商品有检测报告。2021年6月,青岛康迈臣对问题标签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7月取得了标签审核报告。截至目前,可查证的安永保健品上海分公司采购和销售的涉案产品有Viiva植物蛋白固体饮料(香草味)和植物蛋白固体饮料(可可味)均为9盒。上述商品货值为3654元,违法所得为522元。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添加使用“黑果腺肋花楸果”标签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安永保健品上海分公司销售上述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安永保健品上海分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积极改正,且在产品供应链中处于中间经销环节,未参与产品生产和外包装 标签设计制作等环节,且履行了查验义务,无主观恶意。依据相关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安永保健品上海分公司违法所得522元,罚款2万元。
天眼查显示,安永保健品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5日,注册资本为10600万港元,法定代表人为简立信。经营范围包括:加工、生产及销售自产的保健食品。在批准的地域范围内以直销方式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以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公布的为准)。销售(批发、零售):保健品,日用品,美容护肤化妆品等。股权方面,该公司由安永国际亚洲有限公司NU LIFE INTERNATIONAL (ASIA) LIMITED全资控股。
(来源:中国网财经 记者 钟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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