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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充电引火灾,生产商判赔9万元

  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充电引发严重火灾,屋内家具、电器、古董、字画等损毁,一家人被困火中,事后遂起诉电动自行车的经销商与生产商,并要求生产商赔偿其各项财产损失等11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3万元,但厂商均称其此事无关。北京石景山法院本月经审理,一审判决生产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法官指出,事主明知在室内充电蕴含火灾风险,仍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

  李明(化名)一家三口诉称,他们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6月12日晚,他们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拿到家中充电至次日凌晨,不料大约一小时后发现电池起火、爆炸,发生严重火灾,导致一家人被困火中,虽经救援、抢救安然无恙,但精神上受到了极大惊吓。大火将屋内的全部物品损毁,包括家具、电器、古董、字画等。

  一家人电动自行车的经销商北京某公司与生产商江苏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生产商赔偿其医疗费、电池费用损失、各项财产损失等共计11余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3万元等。

  庭审中,李明一家提到,自己也知道不能在家中进行充电,但小区公共充电桩数量有限,不得已才在家中充电。

  被告生产商江苏某公司认为,虽然电动自行车确系该公司生产,但出厂销售时,并不配有电池,自燃的电池权属不明,起火也与自己无关。而被告经销商北京某公司否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主张已经其销售的商品,均配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该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同时经销商还表示,其系整车销售。

  石景山法院认为,虽然该生产商、销售商均否认与自己有关,但结合交管部门登记的档案材料、电动自行车照片等证据,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足以认定经销商向原告销售了含电池在内的整车,且包含电池在内的电动车系生产商整车生产制造。发生火灾时,电动自行车仍在质保期内。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故障热失控所致。法院审理后判决生产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

  法官释读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英周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可选择产品的销售者或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此案原告虽然同时起诉销售者、生产者,但最终选择仅向被告生产商主张权利。因江苏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所生产的案涉电动自行车不存在缺陷或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原告明知这在室内充电蕴含火灾风险,仍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官说,近年来,由于电动自行车起火事故频发,有关部门早已就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火灾防范等明确作出规定。新闻媒体、街道社区、小区物业等都对电动自行车的充电防火安全大力宣传、积极引导。此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将电池拿回家中充电,导致火灾发生。因此,再次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用户务必到小区指定充电地点进行充电,切勿将电池或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小区物业应按照小区人口数量、电动自行车数量等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电动车充电桩的数量,同时,进一步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前往公共充电场所进行充电。同时,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应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避免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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