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案例6:浙江省温州建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光子能量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当事人在温州顺锦国际宴会中心组织开展“凤凰阳光 光子床养生项目发布会”的美培会,宣传光子能量产品。宣传牌的内容包括:“+睡眠质量优化85%”“+新陈代谢加速13%”“+体内毒素净化69%”“+寒湿气排出72%”“+亚健康改善90%”等。当事人经营的光子能量垫、光子能量腰带为一般产品(非医疗器械),却宣传其具有疾病防治效果、医疗功能,以制作宣传资料、编写使用宣传话术资料、组织开展美培会等方式虚假宣传其产品性能、功效,以达到诱导客户购买的目的。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335915元,销售利润为6771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7: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靓钰美容仪器经销处虚假宣传功效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8年4月30日取得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采取店内体验式销售模式,经销该公司生产的项美美体减肥仪(型号AM--8200);2020年7月份,当事人印制了“常见疾病管理方案”,附送给已购买产品的顾客。打印件中含有在身体的不同部位使用该仪器,对糖尿病等疾病的管理方法。其内容易使公众误解该仪器对相关疾病有一定的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通过“刷单炒信”、直播等方式虚假宣传案
随着医美行业消费群体日益大众化,消费渗透率提升,低龄和刚接触医美的消费者增多。然而,医美行业单次消费价高、涉及专业知识复杂、决策失误需要承担的风险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大多会通过网络研究“攻略”,“评价”是消费者进行医美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正因为医美消费的这些特点,消费评价等原本需要消费者依据真实服务体验来撰写的内容,被部分不良医美机构弄虚作假。一些机构通过“刷单炒信”,编造用户评价、直播带货等方式虚构交易、虚假评价,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冲动消费,甚至出现医美整形失败等案例。
案例8:江苏省南京熙涵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编造用户评价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尽快打开市场,2020年6月起,雇佣张某等8名刷单人员,在大众点评当事人网上店铺平台上以消费者的身份下单并支付费用,实际并不消费,交易完成后,当事人将下单的费用退还给上述8名刷单人员,并按照30元/单标准给予刷单佣金。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以实际下单、不实际消费的方式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在大众点评网络平台形成虚假的销售状况及用户评价,当事人共计刷单220笔,刷单佣金6600元,支付刷单费用13.48万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5万元。
案例9:上海美希卓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编造用户评价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入驻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新氧 APP”平台,2021年1月9日新氧账号“氧气 bqwbqo”在当事人新氧账号“上海美希卓馨医疗美容”下发布有日记评价内容,而账号“氧气 bqwbqo”的实际用户为当事人公司员工,该员工应其上级要求购买当事人所销售的医美项目是为了编造用户评价给当事人新氧账号获取好评,提升人气,该员工并未实际接受相关项目服务,系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0.5万元。
案例10:梦泉时尚(北京)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直播进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在快手短视频APP上注册的个人直播账号进行直播,用以促进自营商品的线上销售。贺某在宣传标称为“花源密语抑菌凝胶”的二类消毒产品(非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产品过程中,使用了治疗类功能性表述,对消费者产生实际误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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