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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斯关联公司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被罚66.4万元

  7月12日讯,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6月24日,Levi‘s 关联公司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处罚结果为没收违法所得66.41788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单位为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图片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图片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经销的男装牛仔裤(商标:Levi‘s 李维斯,批号:04511-3244)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经相关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位于广州市珠海区江湾路283号万国广场2M层自编2A21、2A22商铺的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广州万国广场分公司销售的男装牛仔裤(商标:Levi‘s李维斯,批号:04511-3244)进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该产品标称生产单位和供货单位均为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根据上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广州万国广场分公司提出复检申请,经相关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相关备样被判定为不合格。这款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型号(款式)为04511-3244的“Levi’s李维斯”男装牛仔裤的实际进货金额为480133.70元(含税)。至案发,销售总金额为1097265.17元(含税),销售利润为664178.8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型号(款式)为04511-3244的“Levi’s 李维斯”男装牛仔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者销售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64278.8元。

  天眼查显示,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8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由香港利惠有限公司100%控股,法定代表人YANG JIN,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鞋类、眼镜(隐形眼镜除外)、手表、首饰等。(来源:中国网财经 记者 钟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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