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在维权的北京市民李女士说:“直播电商客服的态度其实很好,大多时候都是自动回复,‘亲亲,这边已经帮你登记反馈’等,时间拖得很长,但每次回复都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主体的多样化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商家、主播、平台的责任认定模糊,导致多主体之间相互‘踢皮球’。”
据朱巍介绍,消费者的购买可能产生三种场景,一是在主播的直播间购买的;二是消费者在主播和别人连麦时候产生购买行为;三是主播引流到其他平台,这种行为更像是广告。“一旦产品出现问题,退换货比较麻烦,大的平台有售后制度,但并非所有平台都有完善的体系。消费者购物的平台可能不是直播平台,导致消费者不知道该去哪里维权。”
采访中,黄先生还对《法治日报》记者说了这样一种现象:“我点击商品页面,看到有38条评论,其中有24条差评,但是购买前是没有的。奇怪的是,重新点进去就发现差评又不见了。不知是商家在操作还是平台在操作。”
为此,黄先生还特别查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认为在直播平台购物的消费者同样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一系列权利,“但负面评价突然消失,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们的权利”。
监管政策密集出台
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消费者诉求集中的现状,使直播带货位列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11大消费投诉热点之一。
在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各地消费者协会也都根据本地的情况划了重点。如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在2021年一号消费提示中特别提醒消费者,尽量在官方旗舰店或知名主播的直播间购买商品,不要轻信商家作出的“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等宣传,要留存相关凭证,遇到权益受损要积极维权。
实际上,2020年下半年开始,从行业协会到监管部门,针对网络直播尤其是直播带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政策发布之密集程度历年少见,目的正是为了助推直播带货尽快向健康方向发展。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及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同时要求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广告违法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8项直播带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同一个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分别就相应行为程度作出明确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加大了电商直播平台承担的管理责任。
还是在2020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对网络直播和电商直播的登记、内容、审核、主播、打赏等方面提出具体管理细则。其中明确要求,相关平台的一线审核人员与在线直播间数量总体配比不得少于1∶50。
健全法律规范标准
强化内容生态治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直播带货可以看作是传统电商的一种延续,主播用个人形象吸引消费者,达到流量变现和商品销售双重目的,这种新兴销售模式使得商家和个人的边界模糊化,整个业态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太完善的地方,需要社会各界及时作出应对。
朱巍说:“从法律层面来讲,最迫切需要做的是搞清楚直播带货的性质是什么,到底是广告还是销售?如果是广告,主播承担的要么是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要么是代言人的责任。现在颁布的所有关于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直播电商的界定仍然十分模糊。”
张韬对这一观点表示肯定,他补充说道:“推进直播带货行业规范发展,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直播带货业态的具体实践情况,尽快从各层面探索制定涵盖网络主播、内容发布平台、产品供应企业在内相关主体的法律规范与标准。”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主任阿拉木斯则建议:“相关平台和经营者应强化内容生态治理,做好审核把关,通过大数据等手段严格查处各类人气造假、评论造假、商品信息造假等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诱导交易、虚假交易行为;严格遵守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标准和服务保障。”
“需要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以网管网,把直播电商纳入网监平台来进行监管,包括电子取证、存证、交易监测等。”张韬说。
在调查过程中,《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有不少网友评论建议应当对电商主播设置门槛,进行资质审查,持证上岗。对此,朱巍并不赞同,他认为,“这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还是要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一新业态之中,可以对不良主播行为进行惩罚,甚至封号,采取触发式监管和底线性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 赵丽 实习生 郭晶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直播带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