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解读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
“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指南》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对于“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指南》做了哪些规定?
答:《指南》明确了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一是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二选一”是社会公众对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等不合理限制行为的概括性说法。《反垄断法》规制“二选一”行为前提是实施该行为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指南》明确了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二选一”或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是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大数据杀熟”是社会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从而收取不同价格等行为的概括性说法。《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指南》明确了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问:与传统行业相比,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哪些特殊性,需要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答:《反垄断法》规定的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适用于包括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指南》进一步细化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一是关于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指南》明确了计算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等指标。二是关于控制市场的能力。《指南》明确了分析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或者其他关联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三是关于财力和技术条件。《指南》明确了包括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传统因素。四是关于依赖程度。《指南》明确了分析其他经营者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其他经营者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等。五是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指南》细化规定了相关考虑因素,包括市场准入、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用户转换成本、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用户习惯等。
问: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个重要条件是实施相关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指南》对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指南》列举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有关经营者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具有正当理由则不构成违法。《指南》还规定了“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这一兜底条款。
来源:经济日报记者 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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