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正式发布,首批15个上海主要健身品牌400余家门店率先承诺履行和使用《会员服务合同》。《会员服务合同》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推广使用,旨在化解健身领域的消费矛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健身行业服务规范。这也是全国首个由行业部门、行业协会联合市场监管、消保委制定的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会员服务合同》的一大亮点是特别设置的“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明确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针对健身行业过渡营销导致冲动消费,因合同条款限制消费者退卡难这一常见问题,为健身会员卡设置“七天冷静期”,是坚持民法典“合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平衡经营者盈利点与消费者利益点的基础上提出的。
健身服务会员卡往往具有会籍期限越长价格优惠越多的特点,而冲动型消费者通常在对服务内容、合同条款未详细了解,或者对个人健身需求未充分掌握的情况下,直接签约付款。在冷静期内消费者未开卡可退款能更好地保障这部分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一些不法商家的霸王条款,减少相应的投诉纠纷。需要提醒的是,“七天冷静期退费”有“未开卡使用”的前置条件。消费者应重点关注会员卡启用时间,一旦开卡入场使用将直接起算会籍期限,即使仍在7日内,都不再适用于冷静期退费条款。
“退卡难、退费难”是健身行业预付费消费的两大痛点。对此,《会员服务合同》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关系。在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明确提出因经营者违约,发生擅自变更会员服务内容、终止营业、搬迁且未履行补偿方案、暂停营业且未履行补偿方案等四种情形,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退款。同时,《会员服务合同》对余额计算、退费期限做了明确约定,规范引导健身服务经营者,也使消费者的会员卡退费有章可循。(来源:总台央视记者 陆学贤 郭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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