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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破除大数据“杀熟”顽疾

  2019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在发布“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时指出,经营者通常以商品型号或配置、享受套餐优惠、时间点不同等为理由进行自辩,不对外公布具体算法、规则和数据。与此相反,消费者维权则常常陷入举证难的境地。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曾有消费者以“大数据杀熟”为由将某外卖平台诉至法院,但因举证难,一审二审均败诉。

  反垄断对“大数据杀熟”亮剑

  在此背景下,已经完成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和刚刚结束征求意见的《反垄断指南》承载了社会各方期待。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指出,《反垄断指南》细化了《反垄断法》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相关规定。该指南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会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与此同时,《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明确了4条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行为可能具有的正当理由,即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基于平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以及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钟刚副教授进一步解释称,明确正当理由并非是给商家可趁之机,而是遵循市场逻辑,维护商家的正常盈利空间。据钟刚介绍,法律程序上判定“大数据杀熟”是否成立,也会给予双方同样的举证权利。

  企业当重视反垄断合规

  互联网产业自身强大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对竞争天生带有排除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熊鸿儒指出,“大不是问题,有问题的是大背后的以大欺小、算法合谋、甚至平台内部的治理风险”。

  “《反垄断法》是保护以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监督部主任张德志表示,“希望《反垄断法》经过修订以及《反垄断指南》出台后能够重装上阵,助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氛围,让消费者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竞争政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于左指出,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不合理的高价,最后一定会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损。期待未来执法部门依据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和出台的《反垄断指南》加强执法,严查“大数据杀熟”等涉及价格歧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让市场公平竞争、产品质量更好、广大消费者受益。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依法行政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条件。”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仲春表示,互联网企业并不缺乏专业知识,亦不缺乏专业性人才,未来互联网企业应努力在反垄断合规方面遵循监管要求。

  随着监管层的日益重视和市场的成熟,国内反垄断法律法规及执法水平必将日臻完善和快速提升。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电子商务法研究会副会长吕来明建议,“罚款不是唯一的方式,行政监管部门在执法或监管时,还可以采取约谈、指导等方式,进一步督促其依法整改。”

  解决“大数据杀熟”乱象,除了上述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外,企业守法合规、诚信自律更为重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建议企业,对照《反垄断法》规定,梳理自身经营行为,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按照《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建议,企业可针对算法运用的场景、对公民基本权益的影响,建立社会化评议机制,避免算法可能产生的反垄断后果。

  只有法律法规“长牙”,监管打出反垄断组合拳,推动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才能去除“大数据杀熟”顽疾,变“杀熟”为“亲熟”,让“头回客”变“回头客”。(来源:经济日报记者 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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