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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电商平台未对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 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12月10日电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及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指出,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享受日益丰富的食品时,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各种风险。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代表以及法院系统座谈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讨论通过《解释》,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共14条。郑学林介绍,《解释》一共涵盖十个方面,其中特别明确了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网络购物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遍的消费方式,《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一方面,对电子商务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问题作出规定;另一方面,电商平台经营者相较于消费者,在信息占有上具有一定优势,对哪些主体能够入网经营食品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并依法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以更好地保护网购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指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要件,《解释》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方面,明确了经营者“明知”的认定问题;另一方面,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前提。

  发布会上,最高法共发布五个典型案例。其中,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者“明知”,因此判令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吴某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案涉商品予以销毁,不得再次上架销售;郑某与某儿童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郑某虽并未食用有异物的果冻,但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遂判决某儿童食品公司向郑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魏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营者承担经营未标明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魏某返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来源:人民网 朱紫阳 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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