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解释》第10条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家承诺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怎么赔?
司法解释:承诺了,就不能赖账!
现实生活中,存在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一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兑现承诺又被经营者拒绝。
遇到这种情况今后如何处理?
对此,《解释》明确,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通过提高经营者失信成本,强化经营者诚信意识,杜绝经营者乱承诺干扰消费者消费选择的情况发生。
预包装食品不标生产日期可能被罚!
当前,不少预包装食品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对于这一问题,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生产经营者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火车、飞机上提供问题食品谁担责?
日常出行,消费者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吃到问题食品后,谁来担责?
本次发布的《解释》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承担主体。
《解释》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来源:中新网客户端 张尼 彭宁铃)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