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金融公司”)贷款买车,提前还款的金额反而大于正常履约的还款金额。河南律师黄文得认为,“奔驰金融公司”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设定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奔驰金融公司”以提前还款手续费为由收取2369.83元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违法行为。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黄文得已向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进行举报,同时将“奔驰金融公司”告上法院。
提前还款金额
大于正常履约还款金额
律师认为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11月11日,黄文得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8年4月16日,他与“奔驰金融公司”签订编号为IP1097084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购买了一款汽车,贷款金额为2248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每月还款6736.45元,此后,正常还款,从无违约记录。
2020年5月12日,“奔驰金融公司”告知黄文得正常履约应付款为80837.40元,提前还款本息额为78994.37元,提前还款手续费为2369.83元,提前结清应付款为81364.20元。
“他们让我在《提前结清通知书》上签字同意,于2020年5月14日上午10点前在指定账户存入81364.20元。”黄文得说,5月14日,“奔驰金融公司”从他的银行账户中成功扣款81364.20元。
黄文得说,此后他详细查看《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发现,约定提前结清的费用为(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当期应付未付利息)×3%,不低于人民币500元。按此约定,他正常履约应付款为80837.40元,提前还款应付款为81364.20元。
“我发现,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反而大于正常履约的还款金额,对方声称提前还款手续费为2369.83元。”黄文得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汽车贷款抵押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收取手续费2369.83元
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奔驰金融公司”收取还款手续费2369.83元,黄文得向记者表示,“奔驰金融公司”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黄文得说,消费者正常履约应付款为80837.40元,提前结清应付款为81364.20元,从事实来看,“奔驰金融公司”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汽车贷款利率,存在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手续费、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等违法行为。
记者获悉,黄文得已经就此问题,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进行举报。2020年9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向黄文得发来《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京银保监举告YJ2020514号),告知书称,已受理举报事项,并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待调查完毕后,会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黄文得说,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奔驰金融公司”以提前还款手续费为由收取2369.83元违反法律规定,北京银保监局有权对“奔驰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9月,因“对外包活动管理存在严重不足”,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曾被北京银保监局处以80万元的行政处罚。共2页 [1] [2] 下一页 搜索更多: 奔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