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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App存在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情况 过度收集须叫停

  建议立法明确禁止过度收集行为

  记者注意到,个人信息过度收集问题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分组审议草案时的热议点。

  “在个人信息收集环节应禁止过度收集或霸王式收集。”陈福利委员建议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一章中,针对个人信息处理概念中有关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考虑分别制定适当的规则,特别是要突出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这两个关键环节。

  “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不得采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而且不能在与业务无关的情况下不经本人同意使用这些信息。建议本法增加这方面的内容,防止滥用采集信息的权力、机会和条件。”傅莹委员建议增加内容限制毫无边界、随意提出采集个人信息要求的行为。一是不应该采集和业务无关的信息;二是应该有双向承诺,当使用者“同意”之后,服务者亦应承诺不会随意在无关业务中使用信息。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认为,虽然目前草案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都可以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现象进行规制,但仍然存在规避法律的可能,例如将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模糊表述为“为保证用户体验”等,因此建议明确,应当告知要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每一类个人信息的详细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切实保障个人的充分知情。

  “现在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基于知情同意原则,在互联网企业大量掌握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要避免事前告知流于形式。”左中一委员认为除了加强政府部门监管外,还应引入有效的行业治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帮助信息主体更好地作出决策。

  建议进一步完善细化法律责任

  除了显著提高行政处罚标准之外,草案还规定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明确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确定了侵害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方法。草案还规定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公益诉讼。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解决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时单个自然人因经济力量、专业知识等原因而面临的维权困境。

  “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非常重要。”程啸说,目前草案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方法一起规定,建议分为两款分别规定。同时明确自然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此外,建议应当在区分敏感和非敏感个人信息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对于侵害敏感个人信息权益的赔偿责任,采取危险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而对于侵害非敏感个人信息的赔偿责任可以采取过错推定责任。

  “有效遏制扭转目前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的局面,既是衡量我国法治文明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指针,也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必然举措。”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认为,着眼当下现实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生态环境,草案可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在法律责任配置层面,可以考虑就侵害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专门配置更高强度的处罚规则。在权利救济途径层面,鉴于普通民众在新技术环境中的在认知和能力层面的相对弱势地位,可以考虑借鉴域外立法实践,增设个人信息侵权领域的集团诉讼条款,丰富个人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方式。

  来源:法治日报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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