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讯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集中组织力量对5个网络交易平台29家企业销售的44个品牌49批次太阳镜进行了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
经检测,有14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检出率为28.6%,比去年上升了4.6个百分点。其中,抽查进口奢侈品牌24批次,有5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检出率为20.8%;抽查国产品牌25批次,有9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检出率为36.0%,另外,有2批次无生产厂名、厂址。不合格项目主要是可见光透射比、光透射比相对偏差、色极限、交通讯号透射比和标志五个项目。与历年抽检情况相比,今年新增不合格项目色极限。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色极限不合格,有2批次。如镜特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晶威眼镜(惠州)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GENTLE MONSTER”牌太阳镜(型号规格:均匀色 FLATBA),色极限实测黄色交通讯号、绿色交通讯号和平均日光均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该指标不合格,佩戴者对颜色的识别度降低,对识别交通讯号等存在一定安全风险,长期佩戴容易造成颜色感官能力下降,损害视力。
二是交通讯号透射比不合格,有2批次。如上海易高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东莞市联顺眼镜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EVISU”牌太阳镜(型号规格:均匀色 7001),红色交通讯号透射比实测为5.4(标准值应≥8),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交通讯号透射比是反映太阳镜产品对于红绿灯的识别性能,是极为重要的安全性项目。该指标不合格,配戴者无法正确辨别交通讯号灯(红绿灯),如果作为普通的太阳镜使用,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是可见光透射比不合格,有6批次。如爱特思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其生产(或供货)的“ZARA”牌太阳镜(型号规格:均匀色 0475/697/807/99),可见光透射比实测为右16.8、左14.7(标准值应>40),未达到企业明示浅色太阳镜标准要求;上海郝秀眼镜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温州市东田眼镜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FILA”牌太阳镜(型号规格:均匀色 FLS7384),可见光透射比实测为右24.6、左23.8(标准值应8<tv≤18),与企业明示遮阳镜3类标准要求不符。太阳镜类别不同、分类不同,太阳镜用途截然不同。该指标不合格,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太阳镜的正确选购和使用。
四是光透射比相对偏差不合格,有1批次。巴丽(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巴丽(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BALLY”牌太阳镜(型号规格:渐变色BY0005-D 66F),光透射比相对偏差实测16.7(标准值应≤15),与标准要求不符。该指标不合格,左右眼进光量差异较大,容易产生视觉疲劳,损害视力。
五是标志不合格,有6批次,其中有4批次进口商品未标注类别、分类等重要参数,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如上海菲蔻眼镜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上海境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或供货)的“Front”牌太阳镜(型号规格:均匀色 Half Moon Gd46),未标类别、分类、执行的标准号。该指标不合格,影响消费者正确选购、使用太阳镜。
根据抽检结果,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产品、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并依法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调查处理。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太阳镜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购太阳镜时,应索要包装和吊牌,并在发票上注明品牌、类别和型号。
二、目前在市场销售的太阳镜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遮阳镜”,遮挡阳光,减轻眼睛过度调节造成的疲劳或强光刺激造成的伤害,另一类是“浅色太阳镜”,主要是装饰作用,阳光不强烈时可以使用。如果消费者误把浅色太阳镜当作“遮阳镜”使用,不但起不到遮阳效果,还会损伤眼睛。
三、太阳镜配戴不当易患眼疾,建议阴天和在室内不要佩戴太阳镜。有些消费者不论太阳光强弱,甚至在黄昏、傍晚以及看电影、电视时也戴太阳镜,会加重眼睛调节负担,引起眼肌紧张、疲劳,发生视力减退、视物模糊,严重时出现头晕眼花、不能久视等症状。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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