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能否遏制“大数据杀熟”,多位专家认为,“向前迈了一步”的同时还需要看其落实情况。
从规定本身来看,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认为,新规仍未明确违规行为的判定,在线旅游平台是否存在“杀熟”等违规行为在判定上仍存在一定难度。
周汉华认为,网络平台作为一种新经济形态,其特点是“千人千面”“个性化服务”。如何准确界定“杀熟”而又不损害新业态的活跃性,对执法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大数据杀熟”几乎涉及衣食住行等各领域的数据平台。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认为,凡是涉及数据、算法的平台,都会对消费者进行数据收集,同时也有“杀熟”的冲动。即便有电子商务法等上位法支撑,单一领域的暂行规定能起到的改善效果似乎也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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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导“技术向善”?
专家认为,“大数据杀熟”说到底是依据大数据所形成的用户画像和消费习惯进行精准溢价,既可以“向恶”杀熟,也可以“向善”为用户服务,选择权在商家手上,也在法律法规和环境改善上。
周汉华、左晓栋等专家认为,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消费者的数据实施更精细的保护,进一步明确“杀熟”等侵犯消费者利益行为的认定标准等。在此基础上,形成执法者、网络平台、消费者三方共治的互联网经济新形态,在三方互动中不断寻求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互联网经济活跃的平衡点。
同时,对于一些确实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目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相应违法行为可以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左晓栋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对大的网络平台没有震慑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处罚上限。
从消费者个人角度来说,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建议,当遇到疑似“大数据杀熟”时,消费者可以“货比三家”。如发现确实存在价格歧视,应通过手机截屏或是录制视频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如果为了保证证据效力、用于起诉,一般需要对操作过程进行公证取证。
来源:瞭望智库 王井怀 潘晔 新华社记者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杀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