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办法》也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说人话”,让金融消费者听得懂、能理解。《办法》强调,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作出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同时,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对于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办法》更是设置了专门章节予以规范。《办法》明确,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
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在延续原有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为目的,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作了优化,如明确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专家表示,新出台的《办法》有诸多提升和进步,也更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也还有更多内容亟待提升,比如监管部门的监管协同等。
专家认为,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也需要帮助消费者提升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最近几年,金融监管部门每年都会举行“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其目的就是提升城乡居民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让金融消费者知晓自己不仅依法享有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还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同时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观念。
在今年的“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上,银保监会消保局、央行消保局主要负责人表示,金融消费者也需要提升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坚持四个“正规”——正规持牌机构、正规销售渠道、正规从业人员和正规投诉渠道。
此次《办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同时,也公布了第三方解决渠道——央行分支机构设立投诉转办服务渠道。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央行分支机构投诉。
来源: 经济日报 记者 陈果静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金融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