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辰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琥珀桃仁,经检验不符合GB/T22165-2008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合计罚没款10060元。
青岛海滨天口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海木耳”铅超标 被罚5万元
2020年5月2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A202003298),标称生产者青岛海滨天口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分公司生产的“海木耳”(生产日期 2019年9月27日,商标 海滨渔港,规格100克/袋)经国家级(转移地方)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012.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青岛大老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馒头不合格 被罚7万元
2020年6月1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青岛大老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馒头(原味、全麦、荞麦、黑米、小面鱼)(生产日期:2020年5月29日)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7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7.54元。罚没款共计70157.54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记者 王蔚)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食品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