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涵盖了食品法规、卫生、营养、宗教、警示等内容,是反映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的载体,也是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 无证生产、掺杂使假、非法添加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往往与食品标识有关,藏在食品标识背后的违法行为非常隐蔽且性质恶劣,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标注“无添加”“零添加”等,不仅有助于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还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期,《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收集意见至今年8月26日。
以前食品标识上一些让人头疼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都提出了新规范。比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食品标识上应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零添加”“特供”“特制”“特需”等词语都不允许出现在食品标识上。
所谓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涵盖了食品法规、卫生、营养、宗教、警示等内容,是反映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的载体,也是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食品标识是消费者获取食品相关信息最简便、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的第一信息源。但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是,无证生产、掺杂使假、非法添加等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往往与标识有关,因此需要综合施策,加强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有力震慑食品标识违法的源头。
食用盐明确标注是否“加碘”
转基因食品须标注“转基因”
拿到一包食品,翻来覆去找不到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情况偶有发生;好不容易找到了生产日期,字迹却又模糊不清。今后,这样的情况将被明文禁止。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底该标在哪?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食品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标注到小时。
当《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同时废止。
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显示,上半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380697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检出不合格样品29153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11%,同比下降0.25个百分点。
目前,我国食品标识管理的依据缺少完整性、统一性、系统性、权威性。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食品标识的定义:“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并强调“食品标识包括标签、说明书。”同时也明确了各级监管机构的分工,突出了各方的监管责任及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食用盐加碘、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也需要明确标注。食用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应当标注“未加碘”。而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务实精神。在食用盐的成分中明确标注是否“加碘”,有利于老百姓选择;标注清楚“复原乳”成分,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体现。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突出了对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重要性。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中研发最活跃,发展和提高最快的内容之一,许多食品添加剂在纯度和使用功效方面提高很快。一方面,食品添加剂大大促进了食品工业的发展,被誉为现代食品工业的灵魂;另一方面,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及行业的不规范给食品安全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说:“选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安全原则,即添加剂不能破坏食品的营养素,不能影响食品的质量及风味;不得掩盖腐败变质食品的缺陷;使用方便安全,符合相应的质量指标,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使用于食品中,能分析鉴定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对于未使用转基因的食品原料,就不得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或宣传鼓吹食品。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争议,由来已久。目前,我国对于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的批准,只有转基因棉花和番木瓜,并没有对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进行批准。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必须进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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